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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 1220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时间: 2024-01-15 11:03

为进一步维护和发展病残孤弃儿童权益,鼓励支持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确保被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得到充分保障,制定《关于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如下,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家庭尽责、坚持政府主导、坚持探索创新。

第二部分是鼓励支持收养措施,围绕继续给予基本生活保障、保障基本医疗、加强康复救助、强化教育保障、加强关爱保护等五个方面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一是基本生活保障,包括收养手续、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等。二是保障基本医疗,包括:被收养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服务和医疗保障等政策,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作用,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可延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被收养人患有急危重症疾病需转送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的,参照执行《关于建立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自治区级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的通知》。三是加强康复救助。康复服务项目按照孤儿有关保障政策由政府相关部门给予相应保障。被收养的残疾儿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四是强化教育保障。各地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孤儿教育资助政策,依申请将被收养人纳入当地教育资助范围。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五是完善监护监督。病残孤弃儿童被收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病残孤弃儿童送养人与收养人可以采取双方都认可的方式,保持经常性联系。对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收养家庭,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应当走访2—4次,同时建立档案、纳入监护评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通过走访了解家庭养育、教育、康复、医疗等情况,及时向收养人提出改善监护意见和建议;如发现应当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情形,及时停止发放;如发现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第三部分是依法规范开展收养工作,主要围绕稳妥开展送养前评估和规范开展收养评估工作两方面的内容做出详细规定;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依法开展收养评估、办理收养登记,切实保障病残孤弃儿童合法权益。儿童福利机构要把促进机构内病残孤弃儿童回归家庭作为工作重点,让更多病残孤弃儿童享受家庭温暖。各盟市民政局要加强对所属儿童福利机构送养病残孤弃儿童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部分严格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程序,围绕提出申请、审核确认、动态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收养登记办结后,按照自愿申请原则,收养人可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被收养人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被收养人也可按照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相关待遇,但不得与孤儿基本生活费重复领取。

第五部分是强化实施保障,从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关爱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三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经办理病残孤弃儿童收养登记且被收养人未满18周岁的,可以凭《收养登记证》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经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从次月开始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