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根据其对国发〔2014〕8号文及相关宣传材料的理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 “基础养老金” 和 “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并明确待遇“支付终身”。
对于基础养老金部分,文件明确其资金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建立了正常调整机制。其理解这是国家提供的终身性、福利性保障,只要参保人生存,就会持续发放。对于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文件规定其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同时明确“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其主要困惑在于对“支付终身”这一整体承诺与个人账户“除以139”这一具体计发方式之间关系的理解,待遇的终身保障范围:当参保人年龄较高,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按139个月的计发标准发放完毕后,是否意味着“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将停止发放?如果停止,那么此后参保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是否将仅包含由财政负担的“基础养老金”部分?这是否即为政策所保障的“支付终身”的完整含义?
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的规定,指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均支付终身。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