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edBet体育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UedBet体育 > 专题专栏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 > 制度规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规范

发布时间:2023-10-18 15:35 来源:UedBet体育政务服务局 浏览:
【字体大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规范
一、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起草编制、提交公布、监督考核等内容。
二、起草编制
2.1总体要求
2.1.1 年度报告中的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1.2 年度报告的数据统计时间为上一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1.3 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模板符合《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9〕60号))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用数据反映情况,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确定,不能遗漏,也不宜泛化。
2.1.4相关数据应逐级汇总,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口径一致。
2.1.5 党的工作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依据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国办函〔2019〕51号)确定,并参照这一格式模板办理。加挂在同一个党的工作机关的多块行政机关牌子,在对外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时,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合作发布,也可以分别发布。
2.2编制主体
2.2.1各乡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起草编制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名称应为《xxx(乡镇名称)xxxx(年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2.2各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起草编制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名称应为《xxx(办事处名称)xxxx(年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2.3各市直部门(包括市政府办公室、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政府直属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起草编制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名称应为《xxx(部门名称)xxxx(年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3编制内容。
2.3.1总体情况
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进行综述
2.3.1.1主动公开情况
本部分主要报告推进落实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情况,以及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解读回应情况的内容。
2.3.1.2依申请公开情况
本部分主要报告本地区、本部门依申请受理的数量和涉及的重点领域情况、依法答复情况及数据分析、收费情况等内容,可适当运用图表等方式对相关数据进行可视化展示。
2.3.1.3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本部分主要包括规范政府信息管理工作的情况,包括政府信息的生成、公开存档、备案废止等内容。
2.3.1.4平台建设情况
本部分主要报告网站集约化建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府网站、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建设情况,政府公报平台,政府公报工作情况,政务新媒体发展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所建设情况等内容。
2.3.1.5监督保障情况
本部分主要报告政务公开业务监督指导情况和政务公开培训情况等内容。
2.3.1.6其他情况说明
如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另有要求,本部分内容可随时调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3.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部分主要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适宜以数据方式呈现且具备统计汇总价值的内容。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的公开情况,在“总体情况”部分综合体现。
2.3.2.1规章
2.3.2.1.1本年新制作数是指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本年度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数
2.3.2.1.2本年新公开数是指本年度公开的地方政府规章数,原则上应与本年度新制作数相同。
2.3.2.1.3对外公开总数是指本地区历年制定公开的地方政府规章数量的总和。
2.3.2.2规范性文件
2.3.2.2.1本年新制作数是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年度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2.3.2.2.2本年度新公开数是指本年度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原则上应与本年新制作数相同。
2.3.2.2.3对外公开总数是指本地区、本部门历年制定并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的总和。
2.3.2.3行政许可
2.3.2.3.1上一年项目数是指本地区、本部门上一年度的行政许可事项数
2.3.2.3.2本年增减是指本年行政许可事项数减去上年事项数的差,差为正数表明本年事项数有新增,负差为负数表明本年事项数有减少。
2.3.2.3.3处理决定数是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年对针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决定数的总和。
2.3.2.4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2.3.2.4.1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上一年项目数是指本地区、本部门上一年度的相应事项数,包括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行政监督检查、其他行政权力及公共服务事项数的总和
2.3.2.4.2本年增减是指本年相应事项数减去上年事项数的差、差为正数,表明本年事项数有新增,差为负数,表明本年事项数有减少
2.3.2.4.3处理决定数是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年度针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各类管理服务事项决定数的总和。
2.3.2.5行政处罚
2.3.2.5.1上一年项目数是指本地区、本部门上一年度的行政处罚事项数
2.3.2.5.2本年增减是指本年行政处罚事项数减去上年事项数的差、差为正数,表明本年事项数有新增差为负数,表明本年事项数有减少。
2.3.2.5.3处理决定数是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年度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事项决定数的总和。
2.3.2.6行政强制
2.3.2.6.1上一年项目数是指本地区、本部门上一年度的行政强制事项数
2.3.2.6.2本年增减是指本年行政强制事项数减去上年事项数的差、差为正数,表明本年事项数的新增差为负数,表明本年事项数的减少
2.3.2.6.3处理决定数是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年度针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各类行政强制事项决定数的总和。
2.3.2.7行政事业性收费
2.3.2.7.1上一年项目数是指本地区、本部门上一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数。
2.3.2.7.2本年增/减是指本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数减去上年事项数的差,差为正数表明本年事项数为有新增,差为负数表明本年事项数有减少。
2.3.2.8政府集中采购
2.3.2.8.1采购项目数是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年度累计进行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成交量。
2.3.2.8.2采购总金额是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购成交总金额。
2.3.3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这一项主要报告两方面情况:
a)申请人的类别;
b)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最终处理结果。
2.3.3.1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是指本年度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数,包括书面形式和数据电文。
2.3.3.2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上年度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答复期限内,结转到本年度继续办理的件数。
2.3.3.3予以公开数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已主动公开答复和同意公开答复的总件数(已经公开的,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事实行为,替代书面决定;暂未公开但可以公开的,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
2.3.3.4部分公开件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2.3.3.5不予公开件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件数。
2.3.3.6属于国家秘密件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件数。
2.3.3.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件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而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件数。
2.3.3.8危及“三安全一稳定”件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而作出不予公开答复件数。
2.3.3.9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件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件数。
2.3.3.10属于三类内部事项信息件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行政机关内部信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信息、政府采购以外的民事合同信息、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人事管理信息、行政后勤管理信息、内设机构之间的沟通信息等)而作出不予公开答复件数。
2.3.3.11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件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四类过程性信息而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件数。
2.3.3.12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件数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行政执法案卷而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件数。
2.3.3.13属于行政查询事项件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行政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户籍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社团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信息、股票交易信息等)类事项而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件数。
2.3.3.14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件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而作出无法提供的答复件数。
2.3.3.15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件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另行制作而作出无法提供的答复件数。
2.3.3.16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件数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而作出无法提供的答复件数。
2.3.3.17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件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信访举报、投诉而作出不予处理的答复件数。
2.3.3.18重复申请件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重复申请而作出不予处理的答复件数。
2.3.3.19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类申请件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而作出不予处理的答复件数。
2.3.3.20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件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而作出不予处理的答复件数。
2.3.3.21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件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需要行政机关进行事实判断)而作出不予处理的答复件数。
2.3.3.22其他处理件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作出予以公开答复、部分公开答复、不予公开答复、无法提供答复、不予处理答复以外的答复件数(党务信息、咨询事项、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国家档案馆等)。
2.3.3.23总计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予以公开答复,部分公开答复,不予公开答复,无法提供答复,不予处理答复、其他处理答复件数的合计数。
2.3.3.24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年度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答复期限内,结转到下年度继续办理的件数。
2.3.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2.3.4.1行政复议案件是指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数,包括结果维持、结果纠正、其他结果和尚未审结数四项。
2.3.4.1.1结果维持数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复议行政行为的案件数(包括行政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但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2.3.4.1.2结果纠正数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复议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被复议行政行为违法(包括同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和期限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数。
2.3.4.1.3其他结果数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审结的案件中,除结果维持,结果纠正以外的其他结果案件数。
2.3.4.1.4尚未审结数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行政申请中,在法定审查期限内正在审查、尚未审结的案件数。
2.3.4.2行政诉讼情况统计需要按照以下两种情形统计:
a)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结果统计;
b)第二,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不服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结果统计。(行政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以原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机关为诉讼结果的统计对象,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c)
2.3.4.2.1未经复议直接起诉案件数是指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数,包括结果维持、结果纠正、其他结果和尚未审结数四项。
2.3.4.2.1.1结果维持数是指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已立案审理后,判决、裁定驳回起诉(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裁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迳行驳回起诉的案件数),和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数(包括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的案件数)。
2.3.4.2.1.2结果纠正数是指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已立案审查后,判决、裁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包括同时判决重新做出行政行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无效和改判的案件数。
2.3.4.2.1.3其他结果数是指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已审结的案件中,除结果维持、结果纠正以外的其他结果案件数。
2.3.4.2.1.4尚未审结数是指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且已立案,在法定审理期限内正在审理尚未审结的案件数。
2.3.4.2.2复议后起诉案件数是指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履不服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数,包括结果维持、结果纠正、其他结果和尚未审结数四项。
2.3.4.2.2.1结果维持数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已立案审理后,判决、裁定驳回起诉(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迳行驳回起诉的案件数)和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数(包括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的案件数)。
2.3.4.2.2.2结果纠正数是指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已立案审理后,判决、裁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包括同时裁决重新做出行政行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无效和改判的案件数。
2.3.4.2.2.3其他结果数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已审结的案件中,除结果维持和结果纠正以外的其他结果案件数。
2.3.4.2.2.4尚未审结数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已立案,在法定审理期限内正在审理尚未审结的案件数。
2.3.5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2.3.5.1这一项主要报告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3.5.2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此项内容重在实事求是,明确具体,避免同拢模糊、泛泛而谈。
2.3.5.3查找问题要有针对性,改进举措要有时效性,不得出现敷衍了事甚至年年雷同的现象。
2.3.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这一项主要报告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推进建议提案办理公开情况,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本年度报告数据统计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机关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专门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
三 提交公布
3.1年度报告的提交和公布时间
年度报告的提交和公布时间为:
a)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b)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参照对市政府各部门儿的要求,向所属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告。
c)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儿汇总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工作年度报告,于2月20日前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
3.2公布方式
3.2.1旗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栏目,集中向社会公布所属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方便公众查询。
3.2.2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各行政机关自行通过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监督考核
4.1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组织指导,提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4.2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履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职责,督促本行政区域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按要求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政府信息工作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对本年度报告编制发布情况进行检查,出现不按时发布、发布内容不准确不全面或者内容雷同、敷衍塞责等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参见附录A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