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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适用政策

发布时间:2023-04-17 11:38 来源:UedBet体育投资促进中心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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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0]11号)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世纪之交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 年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10 周年,今后 10 年是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成就和重大意义

1. 主要成就。10年来,在中央正确领导和全国人民大力支持下,西部地区干部群众奋力拼搏,国家不断加大投入,西部大开发取得巨大成就。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标志性工程相继建成,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一批重点生态工程全面实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特色优势产业快速发展,综合经济实力大幅提升,经济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两基”攻坚计划如期完成,社会事业和人才开发得到加强,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改革开放深入推进,东中西部地区协调互动,对内对外开放新格局初步形成;城乡面貌发生历史性变化,广大干部开拓创新意识明显增强,各族群众精神风貌昂扬向上,西部地区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西部大开发不仅有力促进了西部地区发展,也为全国发展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决策是完全正确的。

2. 机遇与挑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西部地区面临难得发展机遇:在世界经济格局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扩大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和基本立足点,西部地区战略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巨大的优势进一步凸显;我国与周边国家区域经济一体化深入发展,为西部地区加快对外开放、提升沿边开放水平提供了新契机;国内经济结构深刻调整,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为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和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创造了有利条件;西部地区投资环境和发展条件不断改善,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基础;我国综合国力显著增强,有条件、有能力继续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发展水平的差距仍然较大,基础设施落后、生态环境脆弱的瓶颈制约仍然存在,经济结构不合理、自我发展能力不强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贫困面广量大、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薄弱的问题仍然突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仍然繁重,西部地区仍然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难点和重点。

3. 重大意义。西部大开发在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中具有优先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地位,在可持续发展中具有特殊地位。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有效扩大国内需求,拓展我国发展空间的客观需要;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任务;是不断改善民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是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西部地区的繁荣、发展和稳定,事关各族群众福祉,事关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4. 指导思想。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进一步加大投入、强化支持,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为主线,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科技进步和人才开发为支撑,更加注重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升发展保障能力;更加注重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着力建设美好家园和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更加注重经济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着力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更加注重社会事业发展,着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民生改善;更加注重优化区域布局,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推动西部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5. 基本原则

——坚持夯实基础,加快发展。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和发展环境,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依靠科技创新,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番号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稳定,使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主体功能区要求,统筹规划重点经济区、重点生态区和城镇布局。根据不同区域特点,在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的同时,切实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推动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走出一条符合各地区实际的发展路子。

——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加快转变思想观念,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消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增强发展活力和动力。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建设国际陆路大通道,构筑内陆开放和沿边开放新格局

——坚持自力更生,国家支持。充分发挥西部地区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立足自身努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国家支持力度。

6. 主要目标。到 2015 年,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体系初步形成,经济总量比 2008 年翻一番;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经济社会发展支撑能力进一步增强;重点生态区综合治理取得积极进展,森林覆盖率达到 19 %左右,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明显降低;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加快增长,与经济发展速度的差距逐步缩小。到 2020 年,西部地区基础设施更加完善,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建成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资源深加工基地、装备制造业基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综合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与东部地区差距明显缩小;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大幅提升,基本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发展保障能力

基础设施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保障。要继续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放在优先地位,加强前期工作,每年新开工一批重点工程,加快构建功能配套、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7. 加快综合交通网络建设。全面加强铁路、公路、民航、水运建设、扩大路网规模,提高通达能力,强化与东中部地区和周边国家的交通联系。建设和完善西北至华北出海、拉萨至青岛、亚欧大陆桥、成都至上海、瑞丽至上海“五横’’通道,包头至广州、临河至防城港、兰州至昆明、库尔勒至成都“四纵 " 通道,东北亚、中亚、南亚、东南亚“四出境’’国际通道,形成连通内外、覆盖城乡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

——铁路。重点建设西部地区连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的出海通道,西南地区连接西北地区的南北通道,以及我国连接周边国家的国际通道。开工建设一批区际干线、客运专线、煤运通道和开发性新线。强化既有线路扩能改造,加快推进复线建设,提高电气化水平。积极推进重点城市群城际轨道交通建设。改造和建设一批铁路运输枢纽。抓紧开展重大铁路项目前期研究。

——公路。把西部地区作为国家公路建设的重点区域,加快打通省际“断头路”,强化路网衔接,基本建成国家高速公路网西部路段。加强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基本实现具备条件的所有县城通二级及二级以上等级公路。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有条件的乡镇、行政村通沥青 ( 水泥 ) 路。加快重点口岸通道建设,提高公路技术等级。继续加强边境公潞和国防公路建设。推进综合客运枢纽建设。

——民航。加强大中型干线机场建设和改造,新建一批对改善边远地区交通条件、促进旅游等资源开发以及应急保障具有重要作用的支线机场。培育昆明、乌鲁木齐门户机场。增加航空网络密度,促进支线航空发展,开辟一批国内国际航线。鼓励发展通用航空。加强空管和安全设施建设。

——水运。重点推进长江中上游、西江、澜沧江等干流及重要支流航道治理,提高航道标准,加强重点内河港口建设,提高出海通道能力。加快重庆长江上游航运中心建设,推进广西北部湾沿海港口资源整合,加强集装箱和大型散货公用码头建设。

8. 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节约优先、优化配置、有效保护、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水利建设规划,加大工程措施力度,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针对西南地区工程性缺水、西北地区资源性缺水问题,合理建设一批骨干水利工程和重点水利枢纽工程,加快大中型水库及城市水源工程建设,提高防洪抗旱、拦水蓄水及供水保障能力;加强田头水柜、集雨水窖等小型微型水利设施建设。稳步推进一批调水工程建设,适时开展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前期工作。做好黄河黑山峡河段开发及大柳树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推进新建水库配套灌区建设,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启动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加强大中城市、重点城镇、中小河流防洪体系建设。加强界河整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

9. 推进油气管道和电网建设。加快建设成品油、原油管道,扩大西气东输管道输气能力,积极推进中哈、中俄、中缅等国际油气管道建设。增加资源产地油气供给规模,满足当地生产生活需要。开展青海涩北气田至拉萨输气管道等能源供应方式前期论证。继续加大西电东送力度,结合能源基地建设,实施重要输电通道和联网工程,加快远距离输电工程建设。加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提升农网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能力。

10. 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综合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发展,率先缩小信息服务领域区域差距。提升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地理信息、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服务能力,建立基本完善的信息服务体系。逐步将普遍服务从电话业务扩展到互联网业务,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的信息网络覆盖率,力争行政村基本通宽带,自然村和交通沿线通信信号基本覆盖。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和应急保障设施建设。

11. 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加强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快重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支持发展热电联产,加大管网改造力度,提高集中供热率。加强中小城市、工业集中区、重点城镇供排水、供暖供气、道路等公用设施建设,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实现市政公共设施基本配套。加强城市园林绿化。

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是西部大开发的基本前提。要以重点生态区为依托,以重点生态工程建设为抓手,加强部门协作和监测评估,促进生态环境整体趋好。

12. 推进重点生态区综合治理。加强统筹规划,整合各类资源,从分散治理向集中治理、从单一措施向综合措施、从偏重数量向提升质量转变,着力推进五大重点生态区建设,基本形成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体系。

——西北草原荒漠化防治区。重点在内蒙古、宁夏、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开展以草原恢复、防风固沙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理,加强沙区林草植被保护及牧区水利设施、人工草场和防护林建设。

——黄土高原水土保持区。重点在陕西、甘肃、宁夏及青海东部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开展以防治水土流失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理,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育草、淤地坝建设,加强小流域山水田林路综合整治。

——青藏高原江河水源涵养区。重点在青海、西藏以及四川、云南、甘肃部分地区开展以提高水源涵养能力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理,保护生物多样性,扎实推进三江源、祁连山生态区和西藏等生态安全屏障保护和建设。

——西南石漠化防治区。重点在贵州、广西、云南、四川、重庆部分地区开展以恢复林草植被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理,加大封山育林育草和人工造林力度,加强基本口粮田和农村能源建设。

——重要森林生态功能区。重点在西藏东南部、四川西南部、云南西北部、广西北部及秦岭等林区开展以森林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理,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天然林资源、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

13. 加快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在重点生夺脆弱区和重要生态区位,结合扶贫开发和库区移民,适当增加退耕还林任务。完善退牧还草政策措施,在加快一期工程建设的同时,及时启动二期工程建设。总结石漠化治理试点经验,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全面推进工程建设。加快京津风沙源治理一期工程进度,适时启动二期 2T_ 程建设。建立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延长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限,完善相关政策,加强管护和公益林建设。继续加强三北防护林、长江流域防护林、珠江流域防护林和三峡库区周边绿化带建设。重点开展三峡、刘家峡等库区生态治理。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稳步推进生态移民,加强安置地生产生活条件建设,适当提高中央补助标准。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市、县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继续推进贵州毕节试验区建设。特色农牧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设施农业。重点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积极发展农村现代物流,支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口强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发挥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作用,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区。

14. 加强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加大水环境综合治理力度,重点推进长江、黄河、珠江、澜沧江上中游,三峡库区以及滇池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对青海湖、博斯腾湖、艾比湖、洱海、草海等湖泊采取预防性保护措施,继续推进塔里木河、黑河、石羊河、疏勒河等流域综合治理。加强城乡饮用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支持重点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强化矿山、工厂“三废’’ ( 废渣、废气、废水 ) 污海防治和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启动农村清洁工程。加快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建立健全防灾减灾和监测预警体系。积极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对工程治理特别困难的灾害易发地区实施避险搬迁工程。

五、夯实农业基础,统筹城乡发展

“三农”工作是西部大开发的重中之重。要坚持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方针,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推进城镇化。

15. 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和基本口粮田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西北地区要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建设一批节水农业示范区。西南丘陵山区要因地制宜调整种植结构,实施山地高效立体农业工程,扶持木本粮油料发展。支持生猪、奶牛等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建设和畜禽品种改良,促进牧区畜牧业向集约化转变。调整农业结构,加快

16.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水、电、路、气、房和优美环境“六到农家”工程。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集中式供水及配套排水工程。推进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解决不通电行政村用电问题。加快通乡通村道路建设,同步推进村庄内外道路硬化。继续推进农村沼气建设,带动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做好村庄规划,优化居民点布局,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规模,推进游牧民定居。加强农村污水、垃圾处理,改善村容村貌。

17. 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拓展农业广度和深度,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发展和壮大县域经济,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引导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大力发展劳务经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快实施农民创业促进工程,建设一批农民创业基地和创业园,以创业带动就业。探索农村集体和农户在当地资源开发项目中入股,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18. 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深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大力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积极推进重庆、成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

19. 扎实推进城镇化。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增强大城市辐射带动能力,提高中小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百县中心镇建设工程,加强县城和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在资源开发、旅游度假、加工制造、商贸流通等方面特色突出的小城镇加快发展,促进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聚。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支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加快城镇化进程。

六、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是增强西部地区发展内生动力的主要途径。要深入实施以市场为导向的优势资源转化战略,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国家重要战略资源接续区,努力形成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协调发展新格局。

20. 建设国家能源基地。按照从长计议、统筹规划的原则,优化能源开发、生产、运输、储备布局,加大勘查、开发力度,统筹利用国内外资源,提升能源保障水平,确保国家能源战略安全。

——煤炭。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加快西部地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勘查,稳步推进神东、陕北、云贵、黄陇、宁东和新疆等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加快煤矿整合改造,重点建设现代化露天煤矿和千万吨级安全高效矿井。鼓励建设坑口电站,配套建设电网。合理发展煤化工,加强煤层气开发利用。

——石油天然气。加强陆地新区和塔里木、鄂尔多斯等盆地油气资源勘查,努力增加探明储量,实施精细开发。加强同中亚、东南亚、南亚等区域战略合作,建设进口油气资源战略通道和储备基地。依托国内及进口油气资源,合理布局炼油基地。积极合理发展石油天然气化工,建设和完善新疆、甘肃、川渝、广西、云南等石化基地。

——水电。加强江河水能资源勘查,制定和完善流域水电开发规划,‘做好水电开发的战略接替准备。有序推进重点流域大型水电项目建设,适应西电东送及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电力需求。妥善处理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问题。因地制宜建设中小型水电站。

——新能源。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建设一批大型风电基地和太阳能光伏发电基地,增加核能资源供应,稳步推进非粮生物燃料试点及产业化示范,大幅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做好青藏高原可燃冰勘探和开发利用研究工作。

21. 建设资源深加工基地。制定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指导目录,实施国家战略矿产资源勘查储备计划,尽快实现找矿突破。加强有色金属等资源的综合加工利用,延伸产业链,推进冶电联营,形成一批深加工产业基地。推动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酒泉、包头、重庆、攀枝花、防城港等钢铁基地。促进水泥等建材规模化生产,大力发展新型节能环保建材。积极推进青海、新疆、西藏盐湖资源综合利用。充分发挥农林产品资源优势,提高棉纺、毛纺、丝绸等纺织加工技术含量,建设一批有特色的纺织生产基地。在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林浆纸一体化。

22. 建设装备制造业基地。依托重大项目,推进技术装备自主化,实现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重点突破,做大做强装备制造业,形成支柱产业。加快发展清洁高效发电装备,输变电、石化、环保成套装备,轨道交通、钻井设备,大型机械、数控机床、汽车摩托车、重大医疗仪器设备等装备制造业,培育壮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鼓励建立与装备制造相配套的零部件、原辅材料中心,着力培育产业集群。鼓励和支持使用国产首台 ( 套 ) 装备。

23. 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瞄准产业发展新方向,在重点领域率先实现技术突破。加快物联网的研发应用。大力支持自主创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形成一批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高技术产业链、集聚区和产业基地。提升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创新能力和孵化能力。

24. 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按照市场导向、优势互补、生态环保、集中布局的原则,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科学编制承接产业转移规划,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承接重点,着力引进具有市场前景的产业和技术装备先进的企业。制定相关政策,安排产业转移引导资金,引导东中部地区企业向西部地区有序转移。严把环境保护关,防止落后产能向西部地区转移。要把承接产业转移与调整自身产业结构、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结合起来,形成合理的东中西部地区产业分布格局。开展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鼓励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共建产业园区。支持产业园区适当扩区调位,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可申请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老工业基地改造和资源枯竭城市培育发展替代产业。

25. 推进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大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节能力度,推进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发展绿色经济,积极推广低碳技术,有效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强尾矿、“三废”等的回收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甘肃省和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点,扩大循环经济试验区和试点企业范围。坚决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

26. 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完善西部地区金融组织体系,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扶持地方性金融机构发展,支持重庆、成都、西安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促进保险业、信托业发展。在中心城市建立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加快全国性、区域性和沿边 1 : 1 岸物流中心建设,培育第三方物流企业,构建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县城超市和配送中心以及乡镇、村连锁农家店等流通网络建设。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整合旅游资源,开发特色旅游商品,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发展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和红色旅游,着力打造一批精品旅游线路,形成一批国内著名和国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大力发展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出版发行和会展等文化产业,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品牌、有实力的文化骨干企业,规划建设一批文化产业园区。

七、强化科技创新,加强人才开发

科技和人才是西部大开发的支撑和关键。要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着力促进科技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大人才开发力度。

27. 大力发展科学技术。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布局建立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强化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加强新技术研发,着力突破优势资源开发利用、传统产业改造的关键技术尹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支持西安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关中一一天水创新型区域、绵阳科技城发展,推进创新型区域和创新型城市建设。发展军民两用技术,积极推进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加强气候变化、生态环境、冰川冻土、生物质资源等具有西部特点的基础科学研究。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保护和管理。大力普及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科技素质。

28. 加快人才资源开发。科学合理地使用好现有人才,形成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大各类人才培养力度,着力培养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和少数民族人才。扩大干部交流规模,提高交流层次,加大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和党政主要负责人交流力度,继续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经济发达地区与西部地区干部双向交流工作。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到西部地区建功立业。大力引进国外智力。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继续关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公务员对口培训以及博士服务团、“西部之光”访问学者、西部地区管理人才创新培训等重点人才开发工程。扩大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覆盖范围。

八、大力发展社会事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结合点。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服务体系,中央有关投入要向西部地区倾斜,着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9. 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巩固“普九”成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推进农牧区和偏远地区适当集中办学,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改善偏远地区学校食宿条件,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推进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力度,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区基本普及双语教育,加强双语师资队伍建设,积极稳妥推进民汉合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办好示范性职业技术学校和实训基地,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实施教育扶贫,在大中城市职业学校定向招收生态脆弱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学生接受教育,按国家助学政策规定给予资助,优先推荐就业。支持特色学科和品牌专业建设,办好一批高水平大学。继续实施东部地区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和招生协作计划。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加强西部地区教育国际交流合作。

30. 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巩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及政府补助标准。加快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做好出生缺陷干预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推进县乡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加快实施少生快富工程。集中解决碘缺乏症、大骨节病、地氟病等地方病多发问题,加强高原病研究。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

31.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拓宽就业渠道,重点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退伍转业军人就业安置工作。通过项目带动、产业发展。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途径和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等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行业企业和中小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基地,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序组织劳动力输出。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发展就业中介服务,完善就业援助制度。

32. 提高社会保障水平。集中财力,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体、特殊群体、优抚群体的社会保障机制,逐步完善面向老年人、孤儿、残疾人、流浪未成年人的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力度,集中改造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区、林区、垦区棚户区。加快农村教师、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周转房建设。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水平,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得到保障。

33. 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弘扬主流文化和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民族文化交流,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进一步加强图书馆、文化馆等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社区和乡镇综合文化站 ( 室 ) 、农村电影放映和农 ( 牧 ) 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继续实施西新工程,加强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译制播映,提高覆盖能力。推进广播影视数字化和新媒体建设。保护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历史、民族文化资源,在传承的基础上推进文化创新。开展特色民族村寨保护。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和民族特色体育场所建设。积极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九、加强重点经济区开发,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发展

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一手抓重点经济区的培育和壮大,一手抓老少边穷地区脱贫致富,有序有力有效推进西部大开发。

34. 扎实推进重点经济区率先发展。坚持以线串点、以点带面,着力培育经济基础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重点经济区,形成西部大开发战略新高地,辐射和带动周边地区发展。推进成渝、关中一天水和广西北部湾等经济区发展,建成具有全国影响的经济增长极。支持呼 ( 和浩特 ) 包 ( 头 ) 银 ( 川 ) 、新疆天山北坡、兰 ( 州 ) 西 ( 宁 ) 格 ( 尔木 ) 、陕甘宁等经济区发展,形成西部地区新的经济增长带。培育滇中、黔中、西江上游、宁夏沿黄、西藏“一江三河”等经济区,形成省域经济增长点。引导资源富集地区可持续发展,形成国家战略资源接续地和产业集聚区。研究推进重庆、成都、西安区域战略合作。

35. 大力扶持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南疆地区、青藏高原东缘地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西边境山区、秦巴山一六盘山区等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生态脆弱、经济落后、贫困程度深,要全力实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发攻坚工程,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加强规划指导,创新开发思路,着力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矛盾,发展特色经济,增强造血功能;着力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教育、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着力探索新的开发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36. 积极支持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支持西藏、新疆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推动内蒙古、广西、宁夏等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不断加大中央支持和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力度,推动民族地区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支持发展民族特色产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先解决特困少数民族贫困问题,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进一步支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和发展尹充分发挥兵团在新疆发展和稳定中的特殊作用。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深入实施稳疆兴疆、富民固边战略,进一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加快边疆地区发展,维护边境稳定。

十、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改革开放是西部大开发的强大动力。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和支持西部地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以改革促开放,以开放促开发,建立有利于西部地区又好又快发展的体制机制。

37.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行政效能。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树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政绩观。大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运行、管理和监督长效机制,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区域发展需要,合理调整城市行政区划。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38. 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 ' 实现产权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指导地方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遗留的社会煲障闩题。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金融服务等领域。培育和发展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市场,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大力发展金融市场,推进中小金融机构规范发展,鼓励金融创新。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39. 推进社会事业领域改革。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教学内容、教育方法、评价制度等方面的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形成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公立医院等方面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40. 提升沿边开发开放水平。利用上海合作组织、中国 = 东盟自由贸易区、大湄公河次区域和中亚区域等经济合作平台,深化同周边国家发展合作。编制西部地区沿边开发开放规划。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各设立一个经济开发区,实行特殊经济政策。积极建设广西东兴、云南瑞丽、内蒙古煎驯里.等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继续加强重点边境口岸城镇建设,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发展,形成沿边开放的重要窗口。促进加工贸易向边境口岸城镇转移。深入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引导、鼓励和支持东中部地区企业与西部地区企业联合参与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

41. 大力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全面推进西部地区对内对外开放,打通陆路开放国际通道,打造重庆、成都、西安等内陆开放型经济战略高地。建设重庆两江新区,积极推进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西安国际港务区等建设,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充分发挥保税贸易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宁夏、新疆、甘肃等省、自治区同中亚、中东国家的经贸合作。充分发挥西部国际博览会、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等交流平台作用,将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升格为“中国~亚欧博览会”,办好欧亚经济论坛,促进东西部地区互动合作和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

十一、提高公共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保持社会稳定是西部大开发的必要条件。要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全面提高社会服务和管理水平,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2.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和加强党的基层组织,着力扩大覆盖面,增强生机活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和基层政权建设。充分发挥县乡党委和村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稳定和充实乡村干部队伍,增强带领各族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本领。抓好农村、社区党建工作,积极支持村委会、居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加大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力度。建立稳定规范的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加强基层政权机关基础设施和乡村基层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改善基层干部工作生活条件。

43. 加强社会管理。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完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群众工作,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继续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培育各类民间服务性组织,发挥其在联系社区、沟通民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开展双拥共建活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箩理机制,支持维稳力量建设,强化守防力量和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防范各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44. 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推进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寺庙。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水平。加大培养宗教界爱国人士工作力度,发挥其在西部大开发中的积极作用。

十二、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西部地区具有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承担着特殊的使命,应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要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更有效的举措,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体现项目倾斜。

45. 财政政策。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西部地区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财政用于节能环保、新能源、教育、人才、医疗、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方面已有的专项转移支付,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西部大开发的投入力度。中央财政加大对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支持力度。

46. 税收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推进资源税改革,对煤炭、原油、天然气等的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其他资源适当提高税额,增加资源产地地方财政收入。各级地方政府在资源税分配上,要向资源产地基层政府倾斜。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47. 投资政策。加大中央财政性投资投入力度,向西部地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提高国家有关部门专项建设资金投入西部地区的比重,提高对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入比例。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西部地区县以下 ( 含县 ) 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市地级配套资金,明确地方政府责任,强化项目监督检查。加大现有投资中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专项对西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资金支持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

48. 金融政策。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信贷支持力度。加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西部地区金融服务力度,探索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支持西部地区发展。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培育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抓紧制定并实施对偏远地区新设农村金融机构费用补贴等办法,逐步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政策。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方式,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积极支持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支持西部地区上市公司再融资。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研究探索西部地区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有效途径,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

49. 产业政策。实行有差别的产业政策,制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促进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凡是有条件在西部地区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支持在西部地区布局建设并优先审批核准。支持民间资本以合作、参股等方式进入油气勘探、开发、储运等领域。扩大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范围。加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资金对西部地区的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多元资金投入。鼓励外资参与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

50. 土地政策。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简化程序,保障西部大开发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适度向西部地区倾斜,增加西部地区荒山、沙地、戈壁等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指标。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10 %一 50 %执行,适当降低西部地区开发园 ( 区 ) 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51. 价格政策。对新建铁路和部分支线铁路,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偿还贷款本息、补偿合理经营成本的原则,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核定新线和支线特殊运价。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和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支持资源地群众便捷使用质优价廉的煤气电。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合理确定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完善中水优惠利用价格,鼓励中水回用,中央在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投资上给予支持。科学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逐步使污水处理费价格达到合理水平。积极推行发电企业竞价上网、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等定价机制。抓紧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定价政策。

52. 生态补偿政策。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逐步在森林、草原、湿地、流域和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探索推进资源环境成本内部化。逐步提高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按照核减超载牲畜数量、核定草地禁牧休牧面积的办法,开展草原生态补偿。抓紧研究开展对湿地的生态补偿。充分考虑大江大河上游地区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中央财政加大对上游地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同一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与生态受益地区之间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大筹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力度。继续完善用水总量控制和水权交易制度,在甘肃、宁夏、贵州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资源型企业按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矿产资源所在地政府对企业提取的准备金按一定比例统筹使用,专项用于环境综合治理和解决因资源开发带来的社会问题。加快制定并发布关于生态补偿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和生态补偿条例。

53. 人才政策。完善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待遇政策,逐步提高 2r_ 资水平。进一步加大对艰苦边远地区特别是基层的政策倾斜力度,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动态调整机制。研究完善留住人才、吸引各类人才到西部地区基层工作的优惠政策,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子女入学、医疗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54. 帮扶政策。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工作,建立经济支援、干部支援、人才支援、科技支援等相结合的全面对口支援机制,完善支援方式,加大支援力度。做好青海等民族地区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工作。继续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建立健全军地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人民军队在参加和支援西部大开发中的优势和积极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赛支持和参与西部大开发。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和慈善捐助。

十三、加强领导,切实把西部大开发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55. 强化组织领导。西部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团结带领广大干部群众,扎实推进西部大开发各项工作。要把中央的决策部署与当地实际结合起来,将西部大开发主要目标和各项任务纳入本地区相关规划,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东中部地区及社会各界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西部大开发。

56. 转变工作作风。西部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各级领导干部要继续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从我国国情和西部地区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 2F _ 作;要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提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57. 加强指导协调。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西部开发工作的领导,研究提出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政策建议,协调推进各项战略任务。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对西部开发工作的指导,抓紧制定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政策实施细则,全面落实各项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西部大开发“十二五 " 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加强综合协调、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西部大开发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使命光荣、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奋力将西部大开发推向深入,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

内政发[2016]80号

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增强自治区经济增长的动力、活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央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内党发〔2016〕9号),作出如下规定。

一、放宽准入条件

(一)进一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2〕8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50号)精神,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凡是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影响民间资本公平进入和竞争的各种障碍,一律予以清除。

(二)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允许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非公有制企业设置附加条件或准入门槛。

(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转让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对民间投资主体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引入社会资本投入。

(四)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建立利益连接机制,加强分工协作,构建上下游一体化产业链,实现互利共赢、互补发展。

二、强化金融服务

(五)各级政府要建立与金融机构定期协调协商机制,对转型升级和项目建设中出现暂时性资金紧张、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重点民营企业,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实施金融帮扶,避免抽贷、压贷、停贷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

(六)民营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和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等,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七)各级政府要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奖补资金,对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比上年增幅大、贡献比较突出的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给予奖补。自治区通过争取国家融资担保机构基金支持、整合既有相关专项资金投入,设立自治区融资担保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引导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各盟市和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根据自身实际,安排相应扶持资金,建立长效扶持机制。

(八)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对小微企业助保类融资服务的支持引导力度,建立与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服务协同机制。规范、完善旗县(市、区)中小微企业助保类融资服务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推动盟市统筹所辖旗县(市、区)助保类融资服务,做大政府风险保证金规模,放大倍率,扩大融资服务覆盖面。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应探索建立“助保贷+担保”的风险分担机制。

(九)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地方银行、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企业的力度,放大财政资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效应。

(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金融行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倾斜,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基础上,努力实现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企业重组改造,探索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中小型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十一)企业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境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发生的前期费用,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集合信托以及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自治区、盟市两级可按其发行额度给予适当奖励。

(十二)通过财政注资、引进民间资本参与、重组整合民间担保机构、争取专项资金扶持、利润积累转增资本等方式,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做大做强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力争每个盟市打造一个注册资金5亿元以上的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每个旗县(市、区)建立1个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争取利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财政资金注入、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入股,打造资本达20亿元的自治区再担保机构,重点为各盟市、旗县(市、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实现抱团增信,提高再担保覆盖率。支持银行与各类担保机构、企业开展不动产和动产抵押质押,降低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担保费用。允许使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仓单、提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股权、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合同等无形资产进行抵押质押贷款。

(十三)允许采矿权人以其拥有的采矿权为抵押物,为自身或他人贷款债务提供担保而申请抵押备案。

(十四)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除宅基地、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允许办理土地抵押贷款和土地抵押登记。

三、加大财政支持

(十五)企业投资符合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用地、用电、税费等政策支持。

(十六)资源型企业转型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各级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一定支持。

(十七)在争取中央投资和安排自治区用于引导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时,重点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政府引导性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各类基金。

(十八)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列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自治区给予配套投资;对各地区创办小微企业创业园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给予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创业创新提供优质服务。

(十九)依法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国家基金投入、社会资本、基金收益、捐赠等。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风险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等。鼓励向基金捐赠资金,企业和个人向基金捐赠的资金,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缴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二十)在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基金总量中安排5亿元组建自治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形成配套,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各盟市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自治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科技协同创新基金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

(二十一)鼓励各地区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房、租赁房等资源,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创客空间等新型孵化器,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盟市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为创业者和创新者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自治区财政从支持创业就业和科技创新的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根据各盟市创业券、创新券兑现额度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二十二)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通过国家和自治区验收的,自治区给予一定奖励。加大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向社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技术支撑。

(二十三)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改进旅游饭店、景区(景点)节能减排设施的,给予不低于25%的政府补贴。

(二十四)将企业经营者培训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培训计划,自治区财政加强对各类职业院校的支持,自治区人才开发、草原英才等专项资金,应向企业高级人才培训倾斜。企业每吸纳1名毕业2年以内的自治区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企业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上岗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在工作变动时,工龄连续计算。

(二十五)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自治区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自治区地理标志产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各盟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六)凡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企业职工,可以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政策。企业自建职工公寓的,经有关部门认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盟市、旗县(市、区)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二十七)部门预算编制单位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在小微企业能够提供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18%以上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并对小微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大中型企业以及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时,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二十八)民间资本投资创办的养老机构供养或收养特困人员的,其费用由当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

四、实行税收优惠

(二十九)对设在我区的鼓励类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中型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十一)增值税起征点执行国家规定的上限。

(三十二)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2〕88号文件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4〕87号)规定执行。

(三十三)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十四)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免税时间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计算。

(三十五)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十六)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八)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十九)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单位或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十)小微企业从事农、牧、林、水产业生产的企业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十一)免征“农家乐”、“牧家乐”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十二)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规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十三)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十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精神,认真落实现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等领域,以及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等方面的税收政策。

五、完善价格收费政策

(四十五)民间资本投资创办各类教育服务机构的,由教育服务机构自主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其用水、用气分别按照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水价和气价平均水平执行(未实行阶梯水价、阶梯气价的地区,暂按一般居民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执行。

(四十六)民间资本投资创办医疗服务机构的,非营利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价格政策规定执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民间资本创办养老机构的,其用水、用气分别按照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水价和气价平均水平执行(未实行阶梯水价、阶梯气价的地区,暂按一般居民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执行,用热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执行。

(四十七)民间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与国有资本享有同等待遇,其价格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四十八)民间资本投资、运营和管理地方铁路的,按照满足正常运营维护需要并有合理经营回报的原则核定运价。

(四十九)民间资本投资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确定较大的浮动幅度。

(五十)免收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以及气象、文物、绿化、消防、地震、质检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有下限的,一律按照下限收取,严禁提高标准或变相提高标准乱收费。

(五十一)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 “过桥”环节收费。

六、加强土地矿产要素保障

(五十二)企业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五十三)企业开发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从事农、牧、林、水产业生产的,可按照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免收土地出让金,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确需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的,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十四)对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的企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需要受让的,可在不低于国家允许实施的最低价标准政策(对于国家无最低价标准的用地,应不低于土地成本价)的前提下,享受土地出让价格优惠政策。凡经批准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可以租赁方式使用建设用地。

(五十五)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自行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的工业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

(五十六)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和整体收购国有企业的,用地可采取出让方式,也可采取租赁方式,土地出让金或租金按照现行标准适当降低,最低不低于依法确认的土地出让金或租金的70%。

(五十七)企业依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经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整治后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经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同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承包或租赁等方式使用。

(五十八)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依法通过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对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报原出让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在城镇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报批前需先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增加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

(五十九)民间资本投资难以确定复垦治理义务人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和无主的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复垦后从事农、牧、林、水产业生产的,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优先由复垦治理单位或个人使用。

(六十)企业投资建设服务业集聚区的,执行工业园区用地价格。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公益性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执行公益事业用地政策。

(六十一)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共伴生矿、尾矿和低品位矿产资源的,在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方面,与国有矿山企业实行同等减免政策。

(六十二)矿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的,在矿产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以奖代补、示范工程专项资金及绿色矿山评选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六十三)允许民间资本自主组建勘查单位,申请勘查资质,参与“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开展地质勘查。民间资本与地质勘查基金合作投资形成的勘查成果,按照投资比例和合同约定转让的,同等条件下民间投资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六十四)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破产或经营不善的国有矿山企业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矿产中已评估作价并用于安置企业职工的部分,可在矿业权价款中予以充抵。

七、优化发展环境

(六十五)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所得收入由个人与单位协商分配。

(六十六)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待遇,由原单位为其代缴离岗期间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和所在企业共同承担;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离岗创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离岗创业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担任高校、科研院所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人员,辞去领导职务后,可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做好岗位聘任工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拥有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持有企业股权。

(六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向社会、企业公开办事程序及时限,及时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收费项目及标准、注册登记、监管执法、统计数据等信息。

(六十八)缩短证照办理时间。除食品流通许可以外,各类企业登记许可申请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审批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申请名称登记的,实行当天受理、当天核准、当场办结制。

(六十九)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对审批、核准类项目,要件和手续齐备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准;对于备案类项目,不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告知备案。

(七十)对符合条件的单独选址用地项目,属于自治区审批权限的,实行土地征转一并办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和工业园区、服务业集聚区范围内的,按照批次用地方式报批,再按照具体项目办理供地手续;用地审查、审批、登记、发证等,要件和手续齐备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十一)采取提前介入、跟踪督办等措施,对取得排放总量指标,不涉及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及敏感区的项目,缩短环评审批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限分别缩短为30个、15个工作日,登记表类项目不再审批,报环保部门备案即可。

(七十二)建设工程项目已办理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工程质量监督等相关手续,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土建施工图已审查合格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许可施工后,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管。

(七十三)严禁任何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摊派费用,严禁违法违规开展检查、评比活动,严禁强行指定购买专用产品和接受有偿服务。对于各类审计、检查、评比等,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对待。加快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实现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

(七十四)健全投诉机制,各级监察部门和工商联维权投诉中心要及时受理企业的投诉举报,须在规定时限回复投诉事项处理情况。健全查访和追责机制,严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行为和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乱作为、不作为”、“吃拿卡要”等问题,对故意刁难、妨碍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

(七十五)加强立法保护,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个体工商户规划和设立经营场地,引导其依法、合规、有序经营。对涉及食品安全、医疗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环境保护的项目和企业,要严格审批和监管。

(七十六)本规定未尽事宜,在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其他政策中有规定的,遵照其他政策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内政发〔2013〕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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