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将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执法监督结果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统一归集、公示。有效运用信用等级评定手段,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条信用等级和记录。信用等级是在全面采集、核实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从企业的基本信用素质、信用保障能力、信用行为记录等方面进行多维度分析评价的结果是企业整体信用状况的综合反映。信用记录是依托呼伦贝尔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归集整合的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相关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应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依托呼伦贝尔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执法科室或单位根据企业信用记录一年内量化分级、经常性监督、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综合评定。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五条信用等级分为 A、B、C、D四个等级。A 级为信用良好(对应国家优+、优);B级为信用较好(对应国家良+良、良-);0级为信用一般(对应国家中+、中、中-);D级为信用较差(对应国家差)。
第六条 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七条经常性监督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行政相对人,对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实行优先办理各类监督事项等激励措施。
第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应在进行日常监管的同时,采取诚信约谈,加强政策法规宣传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提高信用等级。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二)加强对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指导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行政相对人,除采取上述第十条所列措施外,可实施以下措施,以引导行政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一)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和监控
(二)建立工作约谈制度,对行政相对人的失信行为进行约谈提醒,敦促其严格经营、诚信守法,并限期整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行业领域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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