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要求,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持续实施好我区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快农牧业机械结构调整,提升农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农牧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牧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加快高速高效精量播种机、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等高质高效机具推广应用,推进农牧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牧业绿色发展,助力我区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二、补贴对象
从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中安排资金,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对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2024年已下达各盟市的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中,已安排用于老旧农机报废补贴,实行限量控制,用完为止,不足部分下年度优先补贴。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下称:机主),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条件
(一)补贴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牧业机械及其他重点机具,中央补贴机具包括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玉米)、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9种。
(二)补贴条件。申请补贴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由盟市农牧部门制定)。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农机,经报请盟市农牧部门审定后,允许申请报废补贴。
四、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见附表1)。申领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更新补贴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各盟市严格执行自治区确定的报废更新具体补贴额。
五、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回收企业自愿向旗县(区)农牧(农机)部门递交《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申请表》(见附表2)。旗县(区)农牧部门依据国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相关标准或要求,并结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组织对辖区申报的回收企业实地核实,将符合标准要求的回收企业完整材料报盟市农牧部门审核。盟市农牧部门汇总后报送自治区农牧厅,经自治区农牧厅复审后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依照上述管理条例、技术规范和国家消防、安全、环保等规定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原则上一个旗县可申请2-3家回收企业。往年已列入回收企业名单并经公布的,仍需重新申报认定。对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盟市农牧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筛选回收企业并单独审查,确定后报送自治区农牧厅,经自治区农牧厅复审后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确认的回收企业收购的报废机具不予补贴。
六、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见附表3,以下简称《确认表》),向旗县(区)农牧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回收企业自收到报废农机之日起,3个月内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回收企业要安装监控设备,全程记录拆解过程,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有关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旗县(区)农牧部门要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报废更新补贴申领全程通过软件系统操作,网站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2021-2024),登录网址:http://110.16.70.145:20211/login。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并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按相关规定申请补贴。旗县(区)农牧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按规定实施盟市级发放机制。旗县(区)农牧部门可结合实际,设置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盟市农牧部门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盟市农牧部门应立足便民利民、提高效率、管控好实施风险等,制定细化、简化符合本盟市实际的农机报废拆解流程和监管措施。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机制。通过官网、公众号和新媒体或农机专栏网页等形式,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开展便民服务。各地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原则上回收企业应建立“一镇一站”老旧农机收集点等“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乡镇人民政府应提供便利条件和服务保障。进一步做好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盟市农牧部门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监管机制,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逐步将农机报废全流程各环节纳入信息化监管范围,通过定期调取回收拆解企业视频监控等方式实行全链条监管,防止机具假报废、流入二手机市场。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各盟市农牧部门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盟市农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制定印发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自治区农牧厅和财政厅。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严格执行进度季报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12月1日前报送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提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且手续齐全的仍按《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0〕280号)继续执行。
附表:1.内蒙古自治区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2.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申请表
3.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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