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呼伦贝尔市市场主体“一照多址”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除住所以外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一照多址”登记,探索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在同一县(区)内、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仅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免于分支机构登记,进一步简化登记流程、减少登记申请材料。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构建依法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一照多址”改革主要实施范围是对全市范围内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旗县(市区)内、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仅从事一般经营活动、且不超出其求属企业经营范围的,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免于分支机构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本方案中的“住所”包含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
三、登记方式
符合“一照多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申请采用“一照多址”方式登记,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同时做好市场主体经营地址变更;对仍选择设立分支机构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据有关要求办理登记。
对已不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拟办理迁移登记、迁移后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不属同一备案机关管辖的,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的,市场主体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取消经营场所备案,同时做好市场主体经营地址变更。
四、主要任务
(一)精简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时只要提交《呼伦贝尔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附件1)、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市场主体,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登记机关在换发后的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标注“一照多址”,无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办理取消经营场所备案时只要提交《呼伦贝尔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呼伦贝尔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附件2)。市场主体取消所有经营场所备案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上取消“一服多址”标识。
(二)简化办理流程。新设立市场主体只需一次性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领取一张在企业“住所”登记事项后标注“一照多址”的营业执照和《呼伦贝尔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对存量的市场主体因扩展业务须新增各案经营场所的,可直接办理住所变更后领取营业执照和《呼伦贝尔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对存量的市场主体且有分支经营主体,则分支经营主体先办理注销,市场主体再办理住所变更后领取营业执照和《呼伦贝尔市市场主体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三)节约办理成本。鼓励、引导申请人采取“一照多址”方式登记,实现申请材料、办理手续的“两个简化”,为企业的扩大生产经营提供便利,为场所资源集约化利用给予保障。通过进一步简化登记,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促进我市实体经济的更好发展。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通过市场主体住所或备案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登记机关同级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将该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协调“一照多址”改革工作,重点解决企业登记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在改革工作中出现的业务执法及部门间协调配合问题;负责推进落实“一照多址”登记工作,做好面向申请人的宣传、指导工作。各旗市区要加强对“一照多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具体举措,明确部门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改革举措落实。
(二)积极深化改革。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确认登记、推广住所(经营场所)告知承诺制等登记制度改革举措,进一步提升住所登记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三)加强舆论宣传。对“一照多址”改革的相关内容及服务措施,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高“一照多址”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本方案的相关内容如遇国家、自治区出台有相关政策的,以国家、自治区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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