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工作规范
一、公众参与形式
公众可参与政府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参与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征求意见;
(二)公众列席政府会议;
(三)在线互动。
二、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征求意见
(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涉及社会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实行预公开,包括但不限于:
1.重点计划规划;
2.重要改革方案;
3.重大政策措施;
4.重大民生事项;
5.重大建设项目。
(二)应将收到的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予以公开,并就未采纳意见说明理由。
三、公众列席政府会议
(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政府专题会议中涉及以下内容的议题, 可邀请公众代表列席:
1.涉及社会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
2.涉及住房、教育、环保、社保、就业、医疗、卫生、文化、资源开发等事项;
3.涉及社会综合治理相关事项。
(二)公众代表应与列席会议议题相关。
(三)公众代表应遵守会议或活动有关纪律要求,有权发表与议题相关的个人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四、在线互动
可邀请公众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在线交流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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