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效率,落实好涉企不动产登记收费减免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小微企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网址:http://xwqy.gsxt.gov.cn/)的书面查询结果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直接免收名下用于经营的不动产登记费。没有提交小微企业相关证明的企业按照相关收费政策执行。
二、实行小微企业承诺制,由申请企业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及《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认定标准,作出是否属于小微企业的承诺。《呼伦贝尔市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书》附后,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对承诺属于小微企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即按小微企业的减免政策要求予以免收登记费;没有作出承诺且没有提交小微企业相关证明的企业按照相关收费政策执行。
三、各旗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在服务大厅及网站公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及《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文件及相关办事材料清单,并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对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政策进行宣传,切实做好减免政策落实工作。
附件:呼伦贝尔市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书
2020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呼伦贝尔市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书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精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如果贵企业认为符合以上小微企业标准,请做出承诺,将按规定享受登记费免收政策。
企业承诺:我公司(企业)庄严承诺,符合以上小微企业标准,并愿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印章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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