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住建局:
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对《呼伦贝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实施方案(试行)》进行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呼住建审批〔2019〕3号)同时废止。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8日
呼伦贝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执行《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抗震设计、地质勘察、防雷装置设计图、技防系统、建筑节能、人防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图等)的技术性审查管理,适用本实施方案。
第二章 施工图审查机构
第二条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由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完成;技防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由建设单位会同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对技防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进行申报,也可将施工图审查手续提前至规划设计方案并联审批通过后办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意见;
(二)涉及人防内容的项目,人防部门出具的对人防设施和建筑要求的批复文件;
(三)项目地勘报告及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计算书;
(四)审查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施工图政策性审查内容:
本实施方案中政策性审查内容包括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区外勘察设计单位外进备案办理情况、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签章要求和其他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内容:
本实施方案中技术审查内容是指对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具体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抗震、消防、绿色建筑(装配式)、无障碍、人防及防避雷、设计深度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等。人防工程或建设项目中含有与建筑一体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人防)窗口开具委托手续,建设单位持委托手续到自治区人防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 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其中审查时间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住建局负责对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统一实行监督指导,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落实“联合审查”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出现擅自伪造、涂改等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技术审查结果无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记入诚信黑名单,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压缩合理的审查周期,不得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地勘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人员资质符合相关规定、勘察设计深度、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勘察设计内容符合国家相关现行法律法规情况负责,同时在审查过程中,及时配合审查机构的工作,在审查机构规定的时间认真及时答复整改,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审图机构应优化服务,提高审查效率,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审图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严格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对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和标准严格审查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依据工作职责对审查质量和设计质量进行联合监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探索在政府购买服务名录中各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图机构,采取政府付费方式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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