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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呼民政发〔2018〕335号
各旗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8〕69号)和《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别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扶字〔2018〕6号)文件精神,结合《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5〕99号)文件要求,根据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临时救助对象分类
按救助类型将救助对象分为两类: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对遭遇急难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对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对突发重大疾病(含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3.对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家庭。
4.对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5.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6.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明确临时救助标准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5〕99号)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临时救助标准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细化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不同的困难情形,确定救助类型;同一类型救助对象根据不同的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档次,构建科学合理的临时救助标准体系。
临时救助家庭人口数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认定。包括:户主;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首次申请中应予救助情况叠加的,可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叠加项最高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三、建立健全特别救助金制度
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造成家庭重大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远超家庭承受能力的困难家庭,可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额度。具体救助金额可根据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由旗(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审核、公示的结果按照“一事一议”研究后确定,救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四、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各地要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和公正性。
急难型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根据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形,可采取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支出型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信息公示等工作程序,进一步细化规范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确保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对象认定准确无误。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全面开展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审批结束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报旗市区民政部门存档备案。建议初步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设定为1000元,并由旗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提高 。
五、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有三种方式:即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具体要根据困难对象的实际需要。
注重及时准确。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
注重阳光操作。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采购实物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紧急情况下,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时,必须完善资金或实物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提高救助的透明度。
注重综合施救。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为有需求的救助对象及时提供“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救助制度、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有效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六、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
建立需求导向机制。各地要以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通过慈善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教育、医疗等个人自负费用。鼓励和引导本地具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地要将临时救助日常工作中获得的救助对象慈善需求信息,在征得救助对象同意的前提下,主动提供给慈善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增强救助效能。
建立激励扶持机制。各地要通过政府委托、协商、奖励、补贴等方式,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优质慈善组织承接临时救助项目。推广宣传承担临时救助项目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绩效突出的慈善组织,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依托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便民服务大厅等,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统一窗口标识、明确部门职责、建立服务规范,方便困难群众查找、辨识和求助。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困难群众求助“首问负责制”,制定优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最大限度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人民群众心理底线的事件。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推动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提高救助水平。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旗市区要通过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加大对临时救助政策宣传普及力度。同时,各地区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群众知晓政策、运用政策。
各旗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出台配套落实政策,制定和完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分类细化救助标准。
呼伦贝尔市民政局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