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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评审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意见(暂行)》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
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了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了《呼伦贝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评审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意见(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呼伦贝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评审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意见(暂行)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9日
呼伦贝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评审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意见(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后,进入呼伦贝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评标专家的聘用与解聘、考核以及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由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工程技术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具备计算机基本操作能力;
(三)熟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工程评标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四)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和评标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稀缺专业可放宽至七十周岁);
(六)评标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注册地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填写《呼伦贝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职称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主管部门审核后,录入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选呼伦贝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到刑事处罚;
(三)曾经被主管部门取消专家资格;
(四)因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等方面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执行机构工作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选聘,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查阅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格资质等资料,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
(三)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申请复核;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通知准时参加评标活动;
(二)保证公平、公正评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等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给予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结束后在评标报告等材料上签字;
(五)及时向监督部门或者招标人反映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常现象,协助、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参加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自觉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书面告知监督部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招标人的工作人员(除招标人代表外);
(二)投标人的在职工作人员或者过去三年内与投标人有工作关系的人员及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招标项目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交易中心的封闭评标区内进行。专家原则上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即时评标。
在抽取的专家全部到场及评标活动开始前,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离开封闭评标区。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另聘专家。
第十三条?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交易中心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或者原因之一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
(一)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三)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四)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应当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私下接触招标人、投标人的;
(三)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七)一年内2次迟到30分钟以上或者1次确认能够参加评标活动却无故不参加的;
(八)有恶意讨要不合理报酬并由此拒不评标或者拒不在评标报告等签字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呼伦贝尔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及服务人员不得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不得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抽取和依法进行的评标活动。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解聘申请,经同意后解聘。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更换工作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本意见由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