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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方案(暂行)》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11-12 发布日期: 2021-11-12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方案(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2 09:50 来源:UedBet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施设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统一规则,实现扩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呼伦贝尔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了《呼伦贝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方案(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呼伦贝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方案(暂行)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8日

呼伦贝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方案(暂行)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统一规则,实现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呼伦贝尔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凡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的失信行为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本方案所称失信行为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法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经呼伦贝尔市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或列为失信行为黑名单的;

(二)被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有行贿、受贿、串通投标等有关犯罪行为的;

(三)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人民法院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

(四)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依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第四条?本方案所称失信联合惩戒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主要包括:

(一)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后,将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信息计入信用记录,由相关国家机关根据记录信息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二)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后,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信息传输递送其他国家机关,由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配合实施相关处理措施或对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加强执法监管。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为失信行为予以公布:

(一)擅自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招标标底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为他人出借、转让或涂改资格证书的;

(四)与交易活动其他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六)非法干预评标(评审)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七)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擅自修改评标结果,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公示的;

(九)收受回扣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或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签订补充协议的;

(十一)被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七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对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认定或惩戒,生效的认定结果或惩戒决定作为失信行为信息采集的依据。

第八条?本市各国家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生联合惩戒目录规定情形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依法将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并计入企业名下。

第九条?处理机关记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处理机关名称;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三)违法违规情形及结果;

(四)联合惩戒措施内容;

(五)实施机关名称;

(六)相关依据;

(七)实施机关需要的其他信息。

联合惩戒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息生成机构;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三)行政处罚或监督检查结果信息;

(四)联合惩戒措施内容;

(五)措施实施机构;

(六)法律依据;

(七)办理时限;

(八)措施实施机构需要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公布的失信行为认定或惩戒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认定的行政监督部门申请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作出认定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将处理决定回复申请人。对变更或撤销的处理决定,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重新公布。

第十二条?被列入失信行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异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对依法列入失信名单的,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规定了处罚惩戒期限的,惩戒期限内依法对失信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限制失信行为当事人的招标代理活动。项目发起方委托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委托前应查询其失信信息。

第十四条?国家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失信行为有专门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在跨地区适用失信行为惩戒措施的,按交易发生地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行政监督部门协调配合,确保失信信息共享、惩戒措施互认,保障本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