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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关于对《军人地位和权益地位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执行意见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为切实贯彻落实相关法律要求、进一步明确具体执行事项,做好配套政策出台前的户籍管理工作,经商中央军委相关部门业务局,现就有关执行意见通知如下:
一是自2021年8月1日起,新兵入伍、公民考取军校入学,以及直接招收和定向培养士官入伍时不再注销户籍,但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仍暂注销户籍。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实施前已经注销户籍的军人暂按原户籍管理政策执行。
后续军人户籍管理有关配套措施将另行发文明确。
公安部三局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