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布机构: | UedBet体育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委托部分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办法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部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安监管一字〔2018〕3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盟市、旗市区安监部门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安监局委托我市安监局实施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初办、延期、变更)管理工作;地质勘探单位、爆破作业单位、采掘施工企业、陆上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单位,由自治区安监局委托我市安监局实施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初办、延期、变更)管理工作;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含小型采石场)及其尾矿库、独立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爆破作业单位、采掘施工企业、陆上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及变更,由自治区安监局委托我市安监局负责实施和管理工作,以上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属于委托颁证范围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安监局行政审批科、非煤矿山科负责颁证管理工作,部分现场核查委托旗市区安监局。
第四条??市安监局行政审批科接受到申报材料后,从要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方面进行初审,决定不予受理的,按规定填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需要补正的,填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决定受理的,按规定填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五条?对决定受理的企业:
(一)新办证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市安监局非煤矿山科、旗市区安监局两级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非煤矿山科从要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方面进行复审。
(二)延期换证审查
行政审批科通知非煤矿山科,由非煤矿山科抽调市安监局专家库中的专家对现场进行核查的,核查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行政审批科根据审查人员意见做出是否颁证决定。审查与决定不超过34个工作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填发《不予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同时告知其不予颁证的理由。
第七条??行政审批科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颁证情况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第八条??市安监局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许可,必须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或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不予受理。
(二)在颁证审查过程中,应当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书》的有关内容,并签发现场审核意见。
(三)对现场审核不合格的,应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责令企业整改。对限期内仍不能完成整改的,不得颁证。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书》审查意见栏目内均应有2名以上审查人员逐项签字。
(五)对符合颁证条件的,应签署“同意颁证”的决定意见。
(六)在受理、补正、送达等环节使用自治区安监局统一规范格式。
(七)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做好颁证审查资料的归档工作。
(八)接受自治区安监局的监督。
第九条?受委托发证部门及各旗市区安监局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好发证工作组受理、审查、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