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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内政办字〔2017〕19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1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17年12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治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自治区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国家及省(区、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自治区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减灾委)为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自治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各相关部门、地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自治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自治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治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农牧业、人防等部门及时向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及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盟市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自治区及有关盟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要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减灾委负责人、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旗县(市、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