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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2105011615166F/202310-00026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UedBet体育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0-20 发布日期: 2023-10-23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发布时间:2023-10-23 16:13 来源:UedBet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于2008年5月7日由民政部以民函〔2008〕119号印发。该《制度》包括填报说明、报表目录及表式、指标解释、灾害种类术语解释4个部分。

(一)实施范围

1. 本报表发至省级,由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组织填报,通过信息系统逐级上报。同时,通过公文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2. 本报表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为上报单位。

(二)填报方法

本报表共分六种表式,即《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三个统计表和《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因灾倒房户台账》、《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三个台账表。各种报表使用的范围和填报方法是:

1. 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

反映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

(1)初报

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并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2)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

(3)核报

在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县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情况。死亡人员身份确认后,填报《因灾死亡人口台账》(附表1),会同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一并逐级上报。

对于因灾倒损房屋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应掌握到户,并建立《因灾倒房户台账》(附表2)。

2. 旱灾情况报告

反映旱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填报相关内容),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次填报,并逐级上报至民政部。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上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上报核报。

3. 半年报

统计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6月中旬开始核查上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于7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7月1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7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各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半年报之前应与国土、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核定。

4. 年报

统计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

本报表在每年度的10月份和下一年度的2月份两次上报,分别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

(1)年报初报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中旬开始,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于10月15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各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年报初报之前应与国土、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核定。

(2)年报核报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月中旬开始,组织核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1月31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2月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根据民政部会商核定的灾情及时复核数据,于2月1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5. 冬春灾民生活救济情况报告

统计冬春季节灾民生活救济情况,统计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下一年度的5月,一季作物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至下一年度的7月。填报表式使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

每年6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一年度冬季和本年度春季灾民生活困难已救济情况,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附表3),并汇总数据,填写《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于7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区域情况、汇总数据,于7月1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省情况、汇总数据,于7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各级报表会同半年报一起上报。

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本年度冬季和第二年度春季灾民生活困难需救济情况,入户调查因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情况,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附表3),并汇总数据,填写《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区域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省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各级报表会同年报初报一起上报。

表号表名报送期别填报范围报送日期及方式报送单位
民统表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快报(初报、续报、核报)乡、镇、街道见填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
民统表2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半年报、年报


民统表3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半年报、年报


附表1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快报(初报、续报、核报)

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
附表2因灾倒房户台账快报,半年报


附表3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指标解释

灾害种类术语解释

1. 自然灾害:以自然变异为主因,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条件的各类事件统称为自然灾害。

2. 干旱灾害:指在较长时间内降水异常偏少,河川径流及其它水资源短缺,致使土壤水分严重不足,对人类生产、生活(尤其是农业生产、人畜饮水和吃粮)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灾害。

3. 洪涝灾害:一般由于强降雨、冰雪融化、冰凌、堤坝溃决、风暴潮等原因引起江河湖泊及沿海水量增加、水位上涨而泛滥以及山洪暴发所造成的灾害称为洪水灾害;因大雨、暴雨或长期降雨量过于集中而产生大量的积水和径流,排水不及,致使土地、房屋等渍水、受淹而造成的灾害称为雨涝灾害。由于洪水灾害和雨涝灾害往往同时或连续发生在同一地区,有时难以准确界定区别,所以常统称为洪涝灾害。

4. 风雹灾害:强对流发展成积雨云后出现狂风、暴雨、冰雹、龙卷风、雷电等所造成的灾害,因有时难以区别界定,统称为风雹灾害。沙尘暴所造成的灾害,也一并计入风雹灾害。

5. 台风灾害:热带或副热带海洋上发生的气旋性涡旋大范围活动,伴随大风、巨浪、暴雨、风暴潮等,对人类生产生活具较强破坏力的灾害。中国气象局颁布的《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GBT 19201-2006》将热带气旋按中心附近地面最大风速分成六个等级,即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在我国,一般将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造成的灾害统称为台风灾害。

6. 低温冷冻和雪灾:低温冷冻是指在作物的主要生长发育阶段,气温降至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甚至造成减产的灾害。一般包括倒春寒、夏季低温、寒露风、霜冻、寒潮等灾害。雪灾指因降雪形成大范围积雪,严重影响牧区人畜和野生动物生存,以及因降大雪造成交通中断,毁坏通讯、输电等设施的灾害。

7. 高温热浪灾害:指连续5天以上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5℃威胁群众生命、导致财产和生产损失的灾害。

8. 地震灾害:指由地震引起的强烈地面振动及伴生的地面裂缝和变形,使各类建(构)筑物倒塌和损坏,设备和设施损坏,交通、通讯中断和其它生命线工程设施等的破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物质泄露、放射性污染、场地破坏等所造成的人畜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灾害。

9. 滑坡和泥石流灾害:滑坡灾害是指斜坡上的岩土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整体向下滑动造成的灾害。泥石流灾害是指山区沟谷中,由于暴雨、冰雹、融水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所造成的灾害。崩塌灾害是指从较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山体崩落、滚动,并相互撞击,最后堆积在坡脚(或沟谷) 形成倒石堆的地质现象所造成的灾害。一般把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也归入滑坡和泥石流灾害中统计。

10. 病虫害:病、虫、杂草、害鼠等在一定环境下暴发或流行,严重破坏农作物、森林、草原和畜牧业的灾害统称为病虫害。

11. 其他:除旱灾、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病虫害等之外的其他自然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