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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关于开展全区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抗震设防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5-04-30 | 发布日期: | 2015-04-30 |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及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区保障性住房、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升全区保障性住房、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抗震设防能力,确保全区此类工程抗震设防安全,决定在全区开展保障性住房、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抗震设防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自2011年以来完成的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各盟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关于印发<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1〕115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等。
(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符合编制深度要求,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及强制性标准,勘察报告签章是否符合规定,现场原始记录是否规范,原始记录归档情况等。
(三)设计文件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_2010)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情况,结构方案是否合理,设计变更管理,设计图纸签章情况等。
(四)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自治区的规定内容审查情况,审查记录是否规范及归档情况,审查中发现的不良行为上报情况等。
三、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要强化领导、科学组织、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抗震设防检查的实施工作,同时要加强宣传指导工作,切实提高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农牧区相关人员抗震设防安全意识。
(二)各盟市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全面自查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抗震设防情况,各旗县主管部门全面检查,各盟市主管部门重点抽查,抽查项目数量为:各类保障性住房每个旗县不少于2项、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每个旗县不少于80户(其中阿拉善盟、乌海市不少于30户),对检查出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
(三)各盟市应认真总结自查情况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告要反映各旗县自查情况和各盟市抽查情况及项目数量,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工作安排,自查报告于2015年5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我厅将根据各盟市自查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各盟市应指定一名工作联系人并将联系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于2015年3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联系人:王宇,联系电话:0471-6965662(兼传真)
电子邮箱:nmgkcsj@163.com
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