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05329005800W/202302-00002 |
组配分类: | 法律法规 |
发布机构: | UedBet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3-02-01 | 发布日期: | 2023-02-01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违法情节 |
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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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减轻 |
1.已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但未经许可从事生产活动且尚未销售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实不知其经营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为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且尚未销售的; 3.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已被受理,尚未下发许可证前有经营活动,且为合法渠道购进的合格产品的; 4.仅以零售方式经营一次性输注器具、避孕套等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且为合法渠道购进的合格产品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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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提出延续申请,继续生产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且持续时间6个月以内的;
2.所生产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4.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发生实质性变化,但案发时已申请变更并受理,在新证下发前生产医疗器械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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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1.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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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中:“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从轻 |
1.能够证明有关人员非主观故意并履行了相应职责的; |
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1.1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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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1.无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植入性医疗器械的;
4.采取的手段性质恶劣的; |
并处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2 |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骗取行政许可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 |
第八十三条 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从轻 |
1.尚未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的;
2.从事时间6个月以内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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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1.从事时间1年以上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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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中:“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从轻 |
1.能够证明有关人员非主观故意并履行了相应职责的; |
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1.1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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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1.采取的手段性质恶劣的; |
并处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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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从轻 |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报告违法行为的;
3.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涉及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或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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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1.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涉及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3 |
(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减轻 |
1.涉及医疗器械尚未进行销售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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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间6个月以内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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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活动时间1年以上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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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中:“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从轻 |
1.能够证明有关人员非主观故意并履行了相应职责的; |
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81%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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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1.采取的手段性质恶劣的; |
并处所获收入1.49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4 |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
第八十五条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从轻 |
1.已经生产(购进)但尚未销售的;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间6个月以内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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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活动时间1年以上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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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中:“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从轻 |
1.能够证明有关人员非主观故意并履行了相应职责的; |
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1.1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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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1.采取的手段性质恶劣的; |
并处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5 |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减轻 |
1.产品尚未进行销售、使用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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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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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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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1.涉及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除外包装、标识)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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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中:“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从轻 |
1.能够证明有关人员非主观故意并履行了相应职责的; |
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1.1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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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1.采取的手段性质恶劣的; |
并处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6 |
(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 |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减轻 |
1.尚未进行销售、使用的; |
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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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1.涉及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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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1.涉及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
责令改正,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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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中:“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从轻 |
1.能够证明有关人员非主观故意并履行了相应职责的; |
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81%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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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1.采取的手段性质恶劣的; |
并处所获收入1.49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7 |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1.涉及的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 2.购进的医疗器械为合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且产品资料和票据齐全的; 3.涉及产品尚未售出或者使用的。 |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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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1.涉及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 |
拒不改正的,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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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中:“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1.能够证明有关人员非主观故意并履行了相应职责的; |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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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1.采取的手段性质恶劣的; |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8 |
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 |
第九十三条 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临床试验并改正;拒不改正的,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
从轻 |
1.涉及产品属于非无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 2.受试人数较少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报告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
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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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1.涉及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3.受试人数较多的;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 |
拒不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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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临床试验未经备案的 |
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临床试验未经备案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临床试验,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
从轻 |
1.涉及产品属于非无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 2.受试人数较少的;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报告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
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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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1.涉及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3.受试人数较多的; 4.责令停止未停止的。 |
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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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申办者未经批准开展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 |
临床试验申办者未经批准开展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注册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1.有证据证明非主观故意的;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报告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
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1.1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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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1.责令立即停止未停止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 |
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9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9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 |
第九十四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
从轻 |
1.涉及产品属于非无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 2.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内的,且尚未引起不良事件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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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1.涉及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的; 2.涉及临床试验产品虽为二类医疗器械,但违反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多个项目的; 3.引起严重不良事件的。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0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
第九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0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
从轻 |
1.有证据证明非主观故意的;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报告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
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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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1.涉及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的; 2.已对受试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3.出具虚假报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11 |
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
第九十八条 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从轻 |
1.涉及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 |
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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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1.涉及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 |
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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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中:“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从轻 |
1.有证据证明其确不知情的;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报告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
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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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1.采取的手段性质恶劣的; 4.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被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