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050116160977/202403-00006 |
组配分类: | 主动公开文件 |
发布机构: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其他 |
名称: |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2022-2023年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03-22 | 发布日期: | 2024-03-26 |
各旗市区农牧局,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和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部署安排,认真落实新修改的《
呼伦贝尔市农牧局种业管理科
联系人:张 鑫 电 话:0470-8295300
呼伦贝尔市农牧局法制科
联系人:斯琴图 电 话:0470-8248140
呼伦贝尔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
联系人:郭志刚 电 话:0470-8257678
呼伦贝尔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联系人:谷永丽 电 话:0470-8357061
呼伦贝尔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人:张智颖 电 话:0470-8250174
2022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2022-2023年种业监管
执法年活动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种业市场监管,落实自治区种业市场监管执法年和种业振兴行动安排部署,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种业违法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种业发展环境,现制定呼伦贝尔市2022-2023年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自治区种业振兴行动方案部署要求,认真落实新修改种子法及相关文件要求,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以推动种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集中整治和净化种子市场环境为抓手,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和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种业企业诚信经营和自主创新,推进我市种业市场健康发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压紧压实盟市、旗县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提高监管效能和治理成效,营造创新主体有动力、市场主体有活力、市场运行有秩序的良好发展环境,有效激励原始创新,坚决保障农牧业生产用种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假冒伪劣、侵权套牌等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打击,品种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通过优化品种管理,逐步解决品种同质化问题,有序建立品种“身份证”;通过集中整治和监督抽检,让制售假劣等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抽查合格率稳定在较高水平;通过清理核查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强化许可后续跟踪管理,提升种子企业的整体素质;通过强化种业领域日常监管与执法办案的协调配合,提高监管和治理效能,种业市场净化成效显著。
(二)细化目标。
——盟市级目标:组织开展辖区内种业市场监管和现场监督检查,对自治区发证企业现场检查实现全覆盖,本地发证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检查反映问题整改合格率达到100%;完成全市种子市场监督抽检任务,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辖区内国家级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繁基地监督检查实现全覆盖;辖区内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承储企业现场检查实现全覆盖;对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及时处理,办结并书面反馈率达到100%。
——旗县级目标: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加强种业普法宣传,对本地区发证的种业企业现场检查全覆盖、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对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抽查检查覆盖率不低于60%;检查反映问题整改合格率达到100%;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备案率及生产经营品种备案率达到100%;对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及时处理,办结并书面反馈率达到100%。
三、重点任务
各地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在农牧业生产关键时间节点,对重点环节、重点基地、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消费终端等方面多管齐下,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全面净化种业市场。
(一)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1.加强法规制度宣传。强化新修订的种子法等种业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全面清理不适宜的地方法规制度,全面提升种业法治水平。(市农牧局种业科、法制科,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市区农牧部门)
2.加大品种权保护力度。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培训,强化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手段综合运用,建立侵权纠纷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市农牧局种业科、法制科,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市区农牧部门)
(二)严格品种管理
加强审定品种监管。协助推进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修订,与国家品种审定标准的有效衔接。协助自治区强化主要农作物联合体、绿色通道品种试验和自主DUS测试监管,建立健全品种试验主体资质评价和退出机制。协助自治区规范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和品种跟踪评价机制,提出拟撤销品种意见,协助自治区依法加大审定品种撤销力度。按自治区统一部署,对参加自治区品种试验的品种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市农牧局种业科,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各旗市区农牧部门)
(三)加强种子和种畜禽监管
1.严格种子基地监管。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和亲本来源等内容为重点,严查未按规定备案行为。开展制种基地日常检查巡查,逐步建立制种主体红黑名单制度,探索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加强制种基地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制种、盗取亲本、抢购套购等侵权违法行为。开展制种基地苗期转基因检测、马铃薯种薯田间检测,强化种子收获前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转基因种子行为。特别是制种大县要加强基地监管,严禁非法种子流出基地。探索实施种子质量认证制度,引导制种企业和制种基地提升种子质量水平。(市农牧局种业科,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市区农牧部门)
2.加强企业监督检查。对全市种子企业进行检查和质量抽检,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品种、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及种子质量、品种真实性等内容。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加大检查抽查频次;对开展种子质量认证、诚实守信的企业减少检查抽查频次。(市农牧局种业科,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市区农牧部门)
3.加强种子市场检查。农作物种子市场方面,在用种关键时期,开展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等监督抽查,重点检查种子包装标签、销售档案、经营备案、“三无”种子等情况。强化属地电商渠道种子经营行为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网络销售种子行为的监管力度,有条件可组织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严查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等违法行为,必要时对网络销售平台、网络经营商户进行约谈、整治。畜禽种业市场方面,组织开展种畜禽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检查无证生产经营(含过期、超范围)、假冒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系谱档案不全等问题;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纳入“全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市农牧局种业科、行政审批科,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市区农牧部门)
4.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全面落实种子法、畜牧法及配套规章制度规定,严格落实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备案制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严格查处未按规定备案行为,确保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全覆盖。(市农牧局种业科,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市区农牧部门)
(四)严格种业执法
1.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以品种权侵权、制售假劣、无证生产经营、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充分利用种业案件投诉举报平台,广泛收集违法线索,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建立完善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一般案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级查处,跨旗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由市级直接查办或组织查办,查处结果及时公开。届时,自治区将通报各地种业案件查处情况,发布种业违法典型案例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典型案例,加大警示震慑力度。(市农牧局种业科,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市区农牧部门)
2.完善执法联动协同机制。建立“执法直通车”,对投诉举报线索明确的,执法机构要快速查办、不得推诿,实现企业与执法机构同向发力。加强跨区域种业执法联动响应、信息共享,实现“一处发现、全区通报、各地联查”。健全种业监管部门和农牧业综合执法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完善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联动机制,研究推动重大案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加强种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市农牧局种业科、法制科,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市区农牧部门)
3.提升种业执法能力。各旗市区要加强种业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以书面形式明确农作物和畜禽种业行业管理、行政许可、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加强部门衔接整合,形成工作合力。承担综合执法任务的机构应提升种业执法实务技能,加强新修订的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能力水平。充分利用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种业大数据平台等,不断提升种业执法效能。(市农牧局种业科,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市区农牧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市区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主体责任,抓好组织落实,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农牧局将在关键时间节点,对重点地区开展关于制种基地、种子市场、种业企业的专项督导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各地实施方案于5月7日前发送至hlbesnmjzyk@163.com。
(二)压实监管责任。市级农牧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监管责任,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安排部署和具体落实。旗县农牧部门要按照部署要求全面落实,抓好具体实施。各地要积极争取充实种业行业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配备,加强执法装备条件建设,强化种业行业监管、农业综合执法专业培训,确保队伍稳定、能力提升。各地要畅通种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及时收集违法线索,提高查办时效,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有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重点检查。
(三)做好宣传总结。积极开展种业执法监管经验做法、典型案件等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行为。加强信息报送,按要求及时填报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相关信息,各旗市区农牧局于每月30日前报送工作动态信息1篇以上,首次报送时须同时报送一名信息工作联系人。认真开展工作总结,各旗市区农牧局于当年11月21日前将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总结及附表(另提炼种业典型案例)书面报送市农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