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050116154145/202207-00020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UedBet体育自然资源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全区自然资源系统矿业权登记三级权责清单政策解读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2-07-15 | 发布日期: | 2022-07-15 |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矿业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我厅结合自治区关于自上而下推动建立各自系统内的三级权责清单,实行办事要件标准化的工作要求,对照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和互联网+监管事项,制定了全区自然资源系统矿业权登记三级权责清单。清单明确了权力名称、权力类别、设定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办事要件清单、审查要点、适用矿种、有关要求共11项要素,确保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同一矿业权登记事项同标准办理。
需要强调的是,结合中央环保督察指出乌拉特前旗铁矿等开采违法违规问题突出、克什克腾旗违规占用国家森林公园典型案例,提出了在采矿权新立、采矿权延续、探矿权新立时,当地旗县(市、区)政府要出具是否符合资源环境承载力要求、是否同意办理的明确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一)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上位文件。《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9〕16号)等相关文件。
三、调整内容
(一)调整事项。根据《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矿权抵押由备案制调整为公示制,调整后为公共服务事项,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行政权力。
(二)调整下放事项。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同级管理”的有关要求,将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出让、登记以外的矿产资源矿业权行政权力下放至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盟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决定是否将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业权行政权力下放至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优化事项。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优化矿业权登记办理要件取得方式,加快建立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出让收益缴纳、地质资料汇交成果等专项数据库,打通数据链接,下一步,在矿业权人办理矿业权登记事项时,对凡是自然资源部门审查产生的数据要件,不再要求矿业权人提供,全部按照“谁审查(审核)、谁提供”的原则由相关处室(科室、股室)及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并要求在提供时一并出具审核意见,在过渡期内,矿业权人仍应按现行要求提供登记申请材料。
四、其他
《关于印发全区自然资源系统矿业权登记三级权责清单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清单印发公布后,全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以本清单为基础,规范矿业权登记行政权力行使。此外,我厅将加强对调整、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落实情况监督指导,确保下放事项放的下、接的住、管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