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105MB0U891616/202303-00016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UedBet体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UedBet体育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办事指南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3-03-14 |
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管理的通知》(内政发〔2014〕7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及《呼伦贝尔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呼政字〔2015〕301号)文件
二、配租(分配)对象
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申请程序及配租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等程序进行。
申请人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配租房屋面积原则上按照2人以下配租5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配租50-70平方米住房;4人以上或隔代生活的家庭可配租70-90平方米住房;单亲家庭可按3人标准配租。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1、以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以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本市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3、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年满18周岁,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含暂住证)满一年以上,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住房困难为首要条件,依据其家庭收入水平确定政策支持强度,为了健全信誉约束体系,须由一名UedBet体育财政供养人员为申请人提供租赁担保。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包括新就业大学生)申请条件:
1、新就业无房职工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2)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2、新就业大学生
(1)大专及以上学历;
(2)毕业不满5年;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本人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条件:
1、在市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
3、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4、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四)对环卫等一线艰苦岗位职工、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生态移民进城就业的城镇居民、敖乡猎民、无房职工和孤老病残人员中住房困难群体,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乡镇居民需要陪子女进城就读中小学的,可筹集部分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其过渡性住房需求。
五、申请受理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最低收入、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携带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到居住地乡镇办事处办理申请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家庭收入证明(低收入以下民政局认定,中低收入各乡镇办事处认定);
(3)乡镇办事处出具的无房或住房状况证明;
(4)担保人出具的担保证明(担保人所在单位职工身份证明);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新就业无房职工(包括新就业大学生),由所在单位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单位的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3)申请单位盖章、法人签字的担保书;
(4)租赁人员名单;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环卫等一线艰苦岗位职工、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生态移民进城就业的孤老病残人员,需携带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到居住地乡镇办事处办理申请事宜。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有关部门证明材料或单位证明;
(3)担保人出具的担保证明(担保人所在单位职工身份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乡镇居民进城陪子女就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携带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到原居住地乡镇办事处办理申请事宜。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3)家庭收入证明;
(4)担保人出具的担保证明(担保人所在单位职工身份证明);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审核
(一)初审
由居委会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并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于审核、公示不合格的申请人,在审核工作期限内予以告知。
(二)复审
由乡镇办事处进行第二次审核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三)备案复核
由乡镇办事处将审核公示合格人员名单汇总后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并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会同民政、公安部门进行第三次审核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新就业无房职工(包括新就业大学生)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公示、审核。
(四)配租
1、经公示无异议申请人,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组织抽签和摇号工作,按照现场先抓顺序号,再进行抽签、摇号程序;抽签摇号的时间、地点以乡镇办事处通知为准。
2、参加抽签、摇号的必须是申请者本人,并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如本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抽签、摇号,可委托代理人,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人的委托书并携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参加抽签、摇号。
3、如申请人抽签摇号后,无故放弃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申请人住房保障资格2年。
4、家庭中有共同生活的65岁以上老人或家庭成员中有行动障碍的,经登记、审核后可以申请低楼层住房,优先统一抽取楼号。
七、合同管理
1、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
2、承租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要合理使用住房,房屋租金按年缴纳,其余各项费用按季度及时缴纳;
3、在租赁期间,如承租人户籍、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15天告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4、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或担保单位(人),低保人员通报民政局和乡镇办事处,自由择业者通报乡镇办事处,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或由担保人、担保单位承担;
5、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八、租金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确定。综合考虑我市租赁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根据现有房源情况,按承租房屋同等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平均租金的50%确定;如承租南侧无采光房屋的,在市场平均租金50%基础上再下浮20%。
2、租金收入管理执行现行的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及时缴入国库。
九、房屋交接
承租人凭6个月缴费收据及租赁合同办理房屋交接入住手续,同时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缴纳房屋租赁保证金5,000元。如使用期间发生改变房屋结构、损坏、损毁房屋设施的,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鉴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将从保证金中扣除予以赔偿。
十、退出管理
1、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或承租期满后,自愿放弃承租资格的,应及时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腾退住房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收取租金。
承租人在承租期内如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在退租时将不予补偿。
2、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的;
(3)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3、承租人不再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主动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退租申请。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及时向承租人出具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通知。承租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如拒不腾退的,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计算并收取,同时由担保人或所在单位负责做好解释调解工作,如还拒不腾退,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载入其个人诚信档案。
4、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等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