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105MB0U891616/202407-00001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UedBet体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07-03 | 发布日期: | 2024-07-0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有关事宜进行说明。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一、要依法确定补偿标准。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房屋征收补偿费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政策,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依法查处违规操作行为。各盟市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及时受理、解决房地产价格评估争议,有效发挥房地产价格评估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一、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的政策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而确需强制执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房换多层不低于1:1.2,平房换高层不低于1:1.3。
房屋是居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活资料。为此,条例规定了征收住宅房屋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面积比例下限。
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者高层住宅的,分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2和1:1.3比例调换。各盟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调换比例,但是不得低于自治区确定的指导性标准。
公有住房被征收时,应当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公房承租是历史遗留问题。公有住房被征收时,涉及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切身利益。如何维护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降房价、送装修、送家电等措施销售存量住房。
一、各地要全面做好去库存工作,按照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在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地段或就近地段没有条件建设安置房的,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为主,鼓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
二、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搭建安置房源信息平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的存量住房纳入平台范围,为被征收人自行选购或异地产权调换提供房源信息、咨询、选购等服务。要采取政策措施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降低成本,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降房价、送装修、送家电等措施销售存量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