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050116155451/202504-00009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UedBet体育统计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解读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03-29 | 发布日期: | 2025-04-03 |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统计法修改围绕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加强统计监督、提高统计科学性等方面,新增加3条、修改21条,对于新时代新征程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统计法是统计领域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制定于1983年,1996年、2009年作过两次修改,这次是时隔十五年之后的第三次修改,是新时期全面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的重大制度成果。作为统计法律体系的核心支柱,统计法是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基础前提。此次修改统计法,适应新时代对统计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对法律制度规范补短板强弱项,为实现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此次修改统计法,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UedBet体育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高度重视统计工作。UedBet体育总书记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明确要求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研究制定防治统计造假的刚性制度,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法规,有力保障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为了防治统计造假、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和加强统计监督,党中央先后印发多部重要文件,对统计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此次修改统计法,旗帜鲜明地规定“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强调党在统计工作领域的领导地位;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完善统计监督体制机制,加快构建统计监督体系,明确统计监督内容,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做好纪法衔接,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健全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核算体系,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等决策部署,修改完善相关规定,及时将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
二、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实践突出问题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坚持问题导向是提高立法针对性、有效性的关键。统计法实施四十年来,统计工作有序开展,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实践中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例如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屡禁不绝,统计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有效性不足等,对统计数据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此次修改统计法,聚焦突出问题,明确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纳入统计监督范围;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为解决统计造假等突出问题提供更有刚性、更有力度的制度措施。
三、坚持系统观念,推动统计工作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坚持系统观念是实现科学立法的基本要求。党的二十大确立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心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统计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此次修改统计法,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一中心任务,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统筹谋划、系统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提供扎实可靠数据支撑。积极发挥法治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就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等作出制度规定,努力提升统计工作效能水平,进一步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更好发挥统计工作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服务保障作用。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这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的一次重要制度建设。加强统计监督,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是此次统计法修改的重中之重。新修改统计法在立法目的中规定“加强统计监督”;围绕统计监督新增一条作为第六条,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上述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统计监督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明确了统计监督的法定内涵和职能定位,彰显了统计监督的政治属性,为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统计监督鲜明政治属性和加强统计监督重大意义
统计监督是统计法赋予政府统计的一项基本职能,1983年颁布的统计法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之一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实行统计监督;2009年修订的统计法进一步规定,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的三大统计职权。将统计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调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是以UedBet体育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UedBet体育总书记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多次就防治统计造假、提高数据质量、加强统计监督作出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重大制度安排,明确提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2021年8月,UedBet体育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督意见》)。同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监督意见》,明确规定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要求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统计数据综合性、基础性、客观性特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当好参谋助手;明确提出“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等统计监督5项主要任务。
加强统计监督,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对于新时代新征程服务保障全面
此次统计法修改,紧扣国家治理之急需,将党中央关于统计监督决策部署和要求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方向性。
二、坚持政治引领,统计监督工作取得丰硕成果
近年来,在以UedBet体育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定不移防治统计造假,持续加大统计督察检查力度,不断健全完善统计监测评价制度,切实加强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统计监督工作取得丰硕成果。
(一)充分发挥统计督察“利器”作用。统计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开展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2019年至今,国家统计局分别完成对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12个国务院部门的首轮常规统计督察;对5个省(市)和2个国务院部门的统计督察“回头看”;对6个省的专项统计督察;对6个省(区)和2个国务院部门的第二轮常规统计督察。目前,正在对7个省(区、市)和3个国务院部门开展第二轮常规统计督察。各督察组始终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督察工作生命线,紧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关键少数,紧盯统计重点领域所涉关键考核指标,对统计造假搞虚假政绩问题敢于亮剑、一查到底,并监督指导被督察地区和部门完成整改任务,做深做实督察整改“后半篇文章”。各地也积极推动对本地区有关市县和部门开展省级统计督察。通过督察,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的自觉性主动性明显提高,防惩统计造假责任制问责制不断压紧压实,有假必惩、惩假必严、失责必究震慑作用进一步彰显,纪法观念显著增强,统计督察“利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从严从紧惩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国家统计局坚决贯彻落实UedBet体育总书记关于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履行防惩统计造假主体责任,坚持对统计造假行为“露头就打”,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连续两年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专项纠治和统计造假专项治理行动,着力解决权力干预、“数据寻租”、执法不严等突出问题,推动各地区真实全面报送当期数据、真实准确改正历史同期数据,真实客观反映经济运行态势。建立统计执法常态化机制,2017年以来组织查处了一批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推动有关方面依规依纪依法处分处理了相关责任人,通过内部通报、向社会公开曝光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各地也积极推进统计执法监督工作,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形成有力震慑。
(三)持续强化统计监测评价专业性有效性。将各地区各部门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统计监督的重要内容,重点监测评价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重大风险挑战应对成效、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解决情况。高质量完成第四次、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国家脱贫攻坚普查,做到“国之大者,心中有数”。加快建立共同富裕统计指标体系,改进中国创新指数监测体系,探索建立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统计监测体系。研究推进数字经济统计监测,大力推进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完善以粮食产量调查为核心的农业统计,进一步完善涵盖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的消费市场统计监测。深入推进区域重大战略统计监测工作,及时制定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国民经济运行情况预警和研判,围绕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从经济增长、就业、物价、国际收支、居民收入、市场主体等方面加强监测,为党中央、国务院准确判断经济形势、优化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参考。
(四)扎实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国家统计局着眼于发挥统计指标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指挥棒”作用,围绕服务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研究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统计体系。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组织部修订完善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科学精准设置关键性、引领性指标。修订印发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统计监测制度,更加精准反映各地区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优势、成效和短板。结合各地区发展定位和区域特点科学测算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数,客观反映新发展理念贯彻情况和经济发展质效状况,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五)积极推动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国家统计局坚持统计监督的政治定位,积极构建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协作配合机制,把统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检监察、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发挥统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职能作用。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签订监督数据共享合作协议,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提供被督察地区和部门统计督察反馈意见书,由国家统计局立案调查或直接核查的案件及整改报告等统计监督信息,加强监督信息共享;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加强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将统计督察发现的不正确政绩观和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及时向中央组织部反映,推动中央组织部将“搞数据造假、虚假政绩”纳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观偏差主要问题清单。及时向中央巡视组提供被巡视单位统计监督意见;二十届中央巡视将统计造假作为监督重点内容,并选派统计业务骨干参加巡视。认真组织办理中央审计办、审计署移交的专项审计、经责审计发现的统计造假问题线索;中央审计办、审计署对统计造假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各地积极推动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共同构筑防惩统计造假的铜墙铁壁。
三、强化“五个必须”,以贯彻实施新修改统计法为重要契机推动统计监督再上新台阶
新修改统计法明确了统计监督新的法定职责,赋予了统计监督新的历史使命。贯彻落实好这些职责使命,需要进一步深刻把握统计督察政治属性,强化“五个必须”,全面提升统计监督质效,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一)必须提高数据质量。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基础。统计数据一旦失真失实,统计监督便会失察失效。要按照新修改统计法要求,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并严格落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全面落实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采取统计督察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推动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坚决追责问责;要严格执行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细化实化各级统计机构负责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刀刃向内从严整肃统计行风。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健全一体推进“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体制机制,以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保障统计监督成果的客观公正。
(二)必须锚定“国之大者”。统计监督的优势在于用数量关系准确反映事物发展情况。统计监督务必胸怀“两个大局”、心系“国之大者”,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拓展统计监测领域。要按照新修改统计法要求,不断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做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统计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切实加强对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重点监测评价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重大风险挑战应对成效、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解决情况等;紧盯党和国家发展的大事要事难事,准确揭示数据背后的生产关系、发展进程和运行规律,实现监测覆盖有广度、调查分析有深度、体察民情有温度。
(三)必须突出问题导向。揭示问题风险是统计监督的重要任务。要按照新修改统计法要求,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统计专业优势,运用科学监测评价和数据定量分析,提前发现排查隐藏在数据背后的重大风险隐患,查找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短板弱项,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为党中央宏观调控和决策管理提供有力支撑。统计工作本身也要坚持问题导向,有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加快补齐统计监测评价领域的短板弱项,提升统计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必须强化纪法衔接。实行纪法衔接是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对统计领域公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坚实制度保障。新修改统计法注重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衔接,进一步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追究力度。强化统计监督职能要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衔接,突出强调党员干部坚守统计底线的政治责任,坚决纠治统计领域公权力的错用和滥用;坚持统计执法监督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对存量问题一查到底,对增量问题露头就打,坚决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格监督执纪问责,保持统计打假威慑力,坚决维护统计纪法的严肃性。
(五)必须深化改革创新。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是强化统计监督职能、提高统计监督工作质量的坚实保障。要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统计重点改革任务,深刻把握新修改统计法作出的各项重要制度安排和实践要求,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破解改革难题、规范改革行为、巩固和拓展改革成果,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建设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赋能增效。
统计法是科学有效组织统计工作、全面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切实发挥统计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重要作用的根本大法。自1983年颁布,经1996年和2009年两次修订,有力推动了统计工作法治化水平,促进了统计事业高质量发展。2024年再次修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笃信笃行UedBet体育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是适应以统计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迫切需要,统计部门要带头学习好、运用好、遵循好新修改统计法,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以高质量统计数据服务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认真学习新修改统计法,进一步增强统计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统计法明确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为保障统计基本任务的高质量完成,统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该规定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高度契合,将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对于确保统计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阔步前行意义重大。
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是开展统计工作的重要前提。没有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就没有统计数据。国家统计局高度重视统计标准工作,适时修订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等常用统计标准;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先后出台《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分类》《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等重要统计标准,积极构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乡村振兴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城市高质量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文化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为确保统计如实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必要基础。但就目前来看,还存在相关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制修订不及时、反映高质量发展不充分等问题,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大相关工作力度。
科学的调查方法和先进的数据采集手段直接关系到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经济性。统计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截至目前,我们已成功开展7次人口普查、5次经济普查、3次农业普查,抽样调查在政府统计中广泛运用,行政记录在健全统计单位名录、弥补国民经济核算基础数据缺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事求是地讲,我们目前无论是在统计调查方法上还是在调查手段上都有很大的改进优化空间。比如说,普查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得不够显著,行政记录共享和大数据统计应用还有一定障碍,数据采集的信息化程度也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加以解决。
二、精准把握新修改统计法,与时俱进完善统计标准、优化统计指标、改进统计方法
一是依法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体系。统计标准是科学规范设定统计调查内容、统计调查对象的重要依据,是确保统计数据适用性、可比性的基本条件,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及时制定和修订。近期,要对照联合国《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行业标准分类》修订情况,同步开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工作,及时将经济社会发展中涌现的新活动新内容充实进来,更加全面准确反映国民经济行业现状。要基于新修订行业标准,及时修订数字经济、“三新”经济、海洋经济、节能环保、文化产业、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派生类统计分类标准。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探索研究未来产业、银发经济、首发经济、低空经济、冰雪经济等国家或部门统计标准,为科学统计提供强有力的标准支撑。
二是与时俱进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指标体系由国民经济核算统计指标体系、国民经济行业统计指标体系、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单位调查指标体系等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的统计指标体系组成。其中,国民经济核算统计指标体系是“龙头”,行业和重点领域统计指标体系是主体,统计单位调查指标体系是基础。下一步,要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细化国有经济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生态产品增加值等国内生产总值分组指标,健全完善碳排放核算统计指标体系;持续优化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国式现代化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乡村振兴和城市高质量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探索构建大食物监测统计指标体系、人口高质量发展和充分就业统计指标体系;以满足宏观、中观统计指标体系需求为重点,不断优化统计单位调查指标体系。
三是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统计调查方式方法。随着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和深入渗透,数据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深化和拓展,所有可应用、可存储的数字、文字、图形、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都是数据。统计承担采集数据、加工数据、分析数据的重要职责,在大数据时代面临良好发展机遇,新修改统计法明确规定“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为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统计调查方式方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我们要以贯彻新修改统计法为契机,积极推进统计数字化转型,深化大数据统计应用,加强普查、调查统筹协调,更加有效发挥抽样调查主体功能作用,加快推进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建设,早日建成科学高效的统计调查方法新体系。
三、严格遵守新修改统计法,持续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统计调查工作
一是逐步推广经营主体活动发生地统计。我国统计核算参照国际通行规则按基本单位在地原则进行。经济普查全面采集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数据;常规调查以法人单位为主,同时采集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数据。根据现行《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常规调查原则上按“法人在地”开展,银行、保险、电信、石油、铁路、邮政、烟草、电力等重点行业的跨地区分支机构纳入实际经营地统计,其他行业具有一定规模的跨省(区、市)分支机构经批准视同法人在地统计。由于非普查年份企业跨业经营及规模以下跨地区经营不能视同法人在地统计,可能导致一些经营主体从事的新经济新领域活动不能充分反映。下一步,要在深入调研、全面试算的基础上,以修订《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为重要抓手,积极稳妥推动经营主体活动发生地统计改革,为持续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统计调查工作提供标准支持。
二是进一步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监测制度》和《数字经济统计监测制度》。为及时反映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新经济新领域发展情况,国家统计局自2016年起制定实施《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监测制度》(以下简称“三新”统计制度),全面收集新兴产业、新产品、新服务、高技术产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企业创新、电子商务、互联网平台、金融科技平台、开发园区等14个方面的新经济新领域发展情况数据。2023年制定实施《数字经济统计监测制度》,重点收集各类经营主体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个方面的数据。就目前来看,“三新”统计制度覆盖新经济型领域还不够,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相关要求相比尚有较大差距;数字经济特别是产业数字化统计基础还比较薄弱。下一步,要探索建立新质生产力、未来产业、低空经济、银发经济、首发经济等新经济统计,强化产业数字化统计基础,全面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
三是组织开展企业组织结构调查。企业组织结构调查是收集企业拥有或控制的下属单位相关信息的专题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下属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信息,以及主要产品、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状况等相关数据。开展企业组织结构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为在地统计核算提供详实数据基础,同时也能够在保证应统尽统的前提下,尽量多的了解掌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活动新内容。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都依法开展企业组织结构调查,如加拿大统计局对大中型企业开展组织结构调查,美国普查局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公司开展类似于企业组织结构调查的企业所有人情况调查,欧盟统计局统一组织成员国开展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调查。结合我国统计工作实际,开展企业组织结构调查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们要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相关决策部署,加强产业活动单位统计基础建设,优化总部和分支机构统计办法,统筹安排企业组织结构调查各项工作,以高质量的统计核算数据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改统计法,就国民经济核算专门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核算改革部署要求和实践经验固定为法律制度。这一修改充分肯定了近年来国家统计局在国民经济核算领域改革成果和制度化建设成效,为巩固并不断拓展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成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对更好地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一、新修改统计法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新修改统计法是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制度遵循。此次新增国民经济核算相关条款,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的统一性,为深化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明确了政治方向和发展目标,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国民经济核算改革发展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以UedBet体育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加快建立国家统一的经济核算制度”“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三项重大核算改革决策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方案》《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方案》《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国家统计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扎实推进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积极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持续巩固和深化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成果,必须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切实把“两个维护”作为贯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主线,把“两个维护”的要求落实到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设上,落实到国民经济核算改革实效上,落实到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工作中。
(二)坚持依法核算,更好地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全面系统部署。这对推进统计现代化事业,切实发挥统计工作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功能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国民经济核算作为官方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全面系统地反映了国民经济运行过程及各环节、各部门之间的内在联系,是进行经济决策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必须始终坚持按照统一的口径范围、依照统一的核算方法、利用统一的数据来源、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开展核算,确保核算工作上下衔接、核算结果横向可比。此次统计法修改,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国家实施统一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必将有力保障国民经济核算在法治轨道上规范高效运行,更好地服务于宏观决策需要,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核算基础。
(三)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核算持续健康发展。伴随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稳步推进,对国民经济核算的要求不断提高。国家统计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按照最新国际核算标准,不断修订完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形成了《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并经国务院批准印发实施。以此为基础,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既符合最新国际通用标准、又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经济规模、经济结构、收入分配、财富积累等方面提供了客观准确、国际可比的重要核算数据。此次统计法修改,将核算制度和工作实践固定为法律制度,进一步提升了国民经济核算的规范性严肃性,必将有力提升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科学水平,不断健全和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二、坚持政治引领,国民经济核算改革取得积极成效
近年来,国家统计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国民经济核算三大改革,不断完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着力解决核算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提升核算服务能力和水平。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成效显著,得到党中央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为新修改统计法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一)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成效不断巩固。全面实施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自2020年1月核算2019年全年数据开始,正式实施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坚持以党的领导为首要原则,坚持以基础数据为核算依据,坚持以统一方法为核算标准,坚持以数据衔接为最终目标,坚持以规范发布为基本要求,实现了地区生产总值汇总数与国内生产总值基本衔接,提高了政府统计公信力。扎实推进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坚持研究改进核算方法,编制完成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全面反映了我国经济资产负债规模和结构。积极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完成全国和省级实物量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编,客观反映了自然资源的存量、质量及变动情况。深化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方法改革,扎实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和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确保核算数据质量可靠,确保核算结果真实可信。
(二)国民经济核算重点任务实现新突破。首次实现投入产出调查与经济普查同步开展,在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时,首次同步实施投入产出调查,大大减轻了调查单位填报负担,实现总量与结构数据衔接,提高了投入产出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首次完成全口径数字经济增加值核算,研究制定我国数字经济统计核算框架,首次完成国家数字经济融合产业增加值测算工作,实现了全口径数字经济增加值核算从“0”到“1”的突破。首次开展地区层面生态产品总值试算,制定我国《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试行)》,在北京等13个地区探索开展单个生态系统生态产品总值试算,为推进建立生态产品总值统计核算制度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国民经济核算服务水平取得新提升。强化国民经济核算数据分析研究。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深入挖掘国民经济核算数据,创新分析角度,围绕经济运行、国际比较、收入分配、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等问题开展专题研究,为党中央、国务院宏观决策提供参考。强化国民经济核算宣传解读。围绕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认真做好GDP等核算数据发布和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编写出版《中国国民经济核算知识读本》等书籍,做好《中国统计》国民经济核算专栏,普及核算知识,解释核算方法,推进国民经济核算大众化。强化核算前沿领域跟进研究。加强国民经济核算领域国际交流,积极参与联合国2008年SNA修订工作,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提出意见建议,为国民经济核算国际标准修订贡献中国智慧。
三、巩固深化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成果,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民经济核算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基础作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需要深入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不断加强和改进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提升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为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提供扎实可靠的数据支持。
(一)持续推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开展国有经济增加值核算”“优化服务业核算”“健全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核算体系,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等核算改革任务。针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一步研究改进国民经济核算方法,不断改革创新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以高质量核算数据服务高质量发展。要以联合国统计委员会修订现有国民经济核算标准(2008年SNA)为契机,积极主动对标对表国民经济核算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发出中国声音,深化国际合作,提升我国统计核算工作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二)巩固拓展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成果。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巩固深化国民经济核算三大改革成果,推动国民经济核算改革向纵深发展。巩固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成果,不断完善统一核算方法和工作流程,提高统一核算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全面反映国家重大战略取得的新进展和各地区比较优势。不断完善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编制,拓展基础资料来源,改进完善编制制度,摸清家底,为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提供依据。积极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和生态产品总值核算,继续试编实物量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推进价值量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研究,指导试点地区开展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试点试算,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赋能。
(三)不断提升核算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能力和水平。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加强经济形势分析研判,聚焦中国式现代化,围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区域协调发展、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等重点改革领域,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扎实做好相关领域核算,及时研判经济形势,不断强化相关领域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分析研究,持续提升国民经济核算的研判预警作用,以高质量的核算监测分析服务高质量发展。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这次统计法修改,大力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提出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等若干新规定新要求,对于新时代新征程充分发挥信息化对统计现代化的驱动作用,有力提升我国政府统计的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深刻把握现代信息技术为统计工作带来的发展机遇,科学明确发力方向,全面落实相关工作要求,为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以统计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一、把握时代大潮,充分认识新修改统计法关于统计信息化建设新规定新要求的重大意义
UedBet体育总书记基于信息化趋势和国内外大局,明确提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等重要论断。信息化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的强大力量,统计信息化也同样是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最活跃、最有效的基础保障。新修改统计法在信息化方面设定更明确的规定,强化统计信息化建设以提升政府统计的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方向性。
(一)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是统计信息化的必由之路。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正在深刻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生产生活,也深刻影响统计工作,为丰富统计数据来源、变革统计生产方式、提高统计工作效能提供了强大支撑。统计工作需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数字化转型趋势,将现代信息技术这一关键生产力运用到统计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新修改统计法第五条从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促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等方面,对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作出规定,必将大力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运用与转化,有效提升统计工作的数字化、科学化、智能化、现代化、网络化水平。
(二)强化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应用以及统计信息共享是提升政府统计效能的关键之举。全社会数字化转型加速推进,行政记录数据、社会大数据的广泛生成极大丰富了统计基础数据来源。充分利用行政记录资料,对节约统计调查成本、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提高数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大数据可以补充常规统计调查短板,有助于完善统计调查方法,改进数据生产方式,拓展统计调查指标体系,提升统计调查质量和效能;在数据质量问题查找、报表审核等工作环节,运用社会大数据也能够为防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供新技术新手段。新修改统计法第十八条对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作出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这些规定有助于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的共享和使用更加规范化、法治化。通过法律保障推进多源数据拓展,获取内容更丰富、准确度更高、造假难度更大的数据,从而生产更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
(三)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是变革数据采集模式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国家统计局启动电子统计台账建设工作并在相关地区开展试点,探索助力企业规范填报、有效减轻统计负担、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积极防治统计造假的有效路径,取得积极成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修改统计法作出“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的明确规定,为科学、准确、及时获取“最先一公里”统计数据,重构统计生产的微观基础,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二、坚持创新引领,统计信息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
近年来,统计部门深入学习贯彻UedBet体育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遵循统计工作规律和数字化转型发展规律,通过统计云工程等一系列信息化工程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可靠保障,为提高统计工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统计工作效率整体提升。信息化建设聚焦全面提升统计能力,通过新建、改造和升级统计信息化软硬件系统,建设覆盖全面、功能完善、性能优良、安全可靠的统计信息系统,对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业务应用、统计数据资源、信息化基础设施等内容进行网络化、智能化集中管理,实现各类用户一次登录、一站式办理统计业务,实现各类业务流程、数据资源、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管理。安全高效支撑常规统计调查中300多万家单位、200余万住户、60多万个村的数据采集、处理、汇总等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等数据采集处理任务,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和数据处理的复杂程度达到了新的高度,实现用中国系统采集处理中国数据,统计业务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大幅提升。
(二)统计数据质量保障有力。贯彻落实中央防治统计造假精神,聚焦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全面采用电子化网络化的数据采集方式,制定了科学合理的数据采集流程,最大限度减少了人为干预,提高统计抗干扰能力、降低统计差错概率。建立健全数据审核、分析方式,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提供多层级多角度的数据审核手段,提高了统计数据审核效率。实现统计执法全流程信息化,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坚实保障。
(三)统计数据服务及时精准。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需要统计部门提供更加精准、更加及时、领域更加完整的统计服务。通过统计云工程对统计业务流程的整合优化、统计数据资源的集中管理以及提供多元化的统计服务产品,锻造了集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分析、共享、发布为一体的统计信息化系统,全面覆盖数据管理、加工、出版、共享、发布等业务场景,管理数据量超4000亿笔,实现统计数据全面汇聚、安全流动和灵活运用,深化提升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和分析能力,为国家宏观经济治理提供可靠数据支撑。
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对照新修改统计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我们也清晰认识到统计信息化建设仍然存在一些差距。具体表现在海量客观数据获取、共享和使用能力不足,当前大部分统计数据仍以调查对象填报为主,对部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各类源数据的获取、共享和使用能力不足,大数据等新数据源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相对迟滞;利用多来源统计数据减轻调查对象和各级统计业务人员工作负担的手段不够有效;统计数据获取、审核、汇总等基本流程智能化应用不足,统计生产效率仍有提升空间。
三、聚焦业务需求,构筑统计现代化事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
扬帆破浪正当时,勇立潮头谱新篇。当前我国已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统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新修改统计法为重要契机,主动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数字化转型趋势,牢牢把握现代信息技术这一关键生产力,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统计部门提出的任务部署,进一步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以数字化转型为引领,全面提升统计工作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把统计现代化事业推向前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一)强化顶层设计,促进统计业务与现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把解决当前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作为出发点,围绕“转型、再造、赋能、驱动、安全”五项原则要求,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广泛应用于统计业务和服务管理各领域全过程,坚持以业务需求为导向,统筹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统计业务与统计政务、普查与常规调查、数据生产与数据管理之间的关系。对接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强化顶层设计,研究覆盖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
(二)深化成果应用,持续优化统计云保障统计数据生产安全高效。巩固拓展并深化利用统计云等信息化建设成果,有效发挥信息化建设保障统计数据生产、维护统计数据安全的重要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提升统计数据收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能力。在统计云工程业务上线试运行基础上,全力推动业务正式上线运行,做好联网直报、住户、价格等系统运行保障,持续进行系统监测、测试、优化各项工作,保障统计业务生产连续性和稳定性。全面深化专业应用成效,持续推进各类统计业务上线运行。充分发挥数据管理系统作用,做好数据迁移备份,平稳有序开展原有业务应用系统下线工作。
(三)推动智慧统计,全力服务保障统计现代化改革发展大局。对标统计现代化改革目标,按照“统计基础数字化、统计流程科学化、数据管理智能化、统计治理现代化、统计工作安全化”的目标,细化智慧统计项目建设主要任务,加快推进智慧统计项目立项、建设,打造“多源智统、数以慧计”的智慧统计,纵深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将电子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建设作为主要抓手,推进统计数据自动化采集。发挥信息化在数据采集、共享、处理中的技术支撑和创新引领作用,推动多源数据的集中汇集和有效利用,逐步将部门、行业协会、经营主体等拥有的各类数据作为稳定、可靠的常规统计生产数据来源,实现对调查数据、部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数据的自动汇集、统一清洗。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统计法治建设的根本立场。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改统计法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致力于让统计数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服务于民、惠及于民,在加强统计信息共享、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扩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保密范围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切实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对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统计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统计信息需求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新修改统计法贯穿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统计工作必须服务于人民的根本利益,统计法治建设要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新修改统计法适应新时代对统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统计工作的新期待,是深入贯彻UedBet体育法治思想,持续完善统计法律制度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统计法治建设的人民性。
一是注重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维护人民利益。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方面。新修改统计法注重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的管理和责任落实,进一步强化防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将领导干部不得干预统计工作的禁止性行为由“三个不得”增至“四个不得”,明确“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等。这些规定更具刚性、更有力度,将有力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有效服务政府决策,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二是注重保障社会公众统计信息知情权。统计资料记录着国情国力等重要信息,是重要的社会公共产品,对满足市场经营主体、科研机构和广大公民统计信息需求发挥着重要作用。新修改统计法第三章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专门明确统计资料公布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及时公布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均应公开。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统计为民理念,将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的统计信息知情权和获取权。
三是注重保障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统计工作离不开广大统计调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是统计法关注的重点。新修改统计法注重对统计调查对象个体统计资料的保护,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体统计资料、不得将个体统计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新修改统计法还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保密范围扩大至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将有效保障统计调查对象个体信息不被泄露。同时,新修改统计法进一步对改进统计调查方法、优化统计数据采集方式提出要求,有利于减少统计调查对象多头填报统计信息的负担,更好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坚持统计为民,统计服务社会公众不断提质增效
统计工作为民服务的重要方面就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近年来,国家统计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断加大统计产品创新、丰富统计数据公布内容,提高统计数据公布及时性、获取便捷性,推进统计工作公开透明,提升统计服务社会公众的质量。
一是积极创新拓展丰富统计产品。顺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国家统计局加大统计方法制度创新力度,创立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新特点的统计指标并及时公布,持续完善原有统计指标,全面提升统计信息服务效果。创新制定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等统计制度并开展统计监测,稳步推进新统计指标公开,2018年增加公布全国“三新”经济增加值、中国经济发展新动能指数等。开展新兴产业增加值核算和统计监测,2016年增加公布体育产业增加值指标,2023年增加公布文化及相关产业生产经营年度数据。丰富拓展市场销售相关指标,2017年增加公布分业态零售额指标,2023年增加公布服务零售额增速指标。此外,加大人口普查、经济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数据公布,更好满足社会各界需要。
二是大力提升统计信息公开及时性。统计信息的时效性是高质量统计服务的重要内容。国家统计局致力于及时公开各类统计数据,注重应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完善统计生产流程,我国统计数据公开时效性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名列前茅。建立统计信息发布日程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及时获取统计数据。2007年以来每年年末提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发布主要数据时间安排,并严格按照发布日程公布统计数据。2015年10月我国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倡导的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会同有关部门提前在IMF官方网站公布数据发布日程,为国际用户提供及时统计信息服务。
三是多措并举提高统计信息获取便捷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信息传播环境的变化,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获取需求日益多样多元。国家统计局积极顺应新形势,不断拓宽统计数据公布渠道和方式,逐步形成了统计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统计数据库、统计资料出版物、政务新媒体等多元化立体式的统计信息公开机制。充分发挥数据库及时便捷的特点,不断健全完善统计数据发布库,扩大统计指标数据内容,目前国家统计数据发布库总指标量超7.6万个,总数据量达1372万笔;根据传统用户使用要求,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业性统计出版物,每年出版各类年度统计资料近40种;适应互联网时代公众信息使用习惯,创新开发图解、动画等新媒体数据发布产品,做好统计信息服务,2024年国家统计局政务新媒体平台推送信息阅读量达2400万以上。
四是稳步推进统计工作公开透明。推动统计资料公开和科学使用,离不开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理解和信任。国家统计局不断推动统计工作公开透明,自2010年起连续举办十五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主动介绍统计工作,加强与统计调查对象、统计用户的沟通交流。针对社会公众关心的统计问题,编辑出版系列统计科普图书,以深入浅出的方式帮助统计用户了解统计调查实施过程、统计数据质量保障机制、统计数据使用注意事项等。借助新媒体形式开展统计科普,在政务新媒体平台上开设“统计有话说”“漫画统计”“统统告诉你”“探班统计工作”等栏目,为统计调查对象、统计工作者、社会公众提供有益参考。
三、大力推动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增进人民福祉
统计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人民,增进人民福祉。提供高质量统计服务是增进人民福祉的题中应有之义。下阶段,要做好新修改统计法的贯彻落实,切实为统计用户提供全面及时多样的统计服务,进一步发挥统计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造福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
强化宗旨意识,坚定不移推进统计现代化。必须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加快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等,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进程。要大力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健全完善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统计核算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战略制定、进程监测、成果评价、国际比较和趋势预测等提供高质量统计服务。
强化服务意识,大力提升统计信息服务质效。信息化时代对统计服务提出更高要求,与时俱进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必须拓宽统计服务渠道、完善服务方式。要积极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信息服务中的转化和应用,提升统计信息的传播力和影响力,让统计用户对统计信息更加可得、可感、可用,提升获得感和幸福感。着力推进统计资料公开和统计知识普及,大力推动统计数据多样化展现,更好满足社会公众新需求。
强化需求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让人民群众看得懂、信得过、用得好统计数据,必须持续拓展统计服务范畴、推进统计工作公开透明。要针对人民群众对统计工作的新期待,创新完善统计方法制度,丰富拓展统计信息服务内容;加强统计信息科学解读和统计工作公开,将统计数据变化的逻辑讲清楚,将统计工作成效讲透彻,有效解答社会关心的各类统计问题,努力提升统计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