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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21050116160977/202501-00002
组配分类: 主动公开文件
发布机构: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农牧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2-19 发布日期: 2025-01-20

关于印发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农牧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20 10:15 来源: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办公室:

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加快推进涉农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规范涉农领域从业主体诚信经营秩序,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根河农牧水利科技局(农牧业)信用

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快推进涉农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规范涉农领域从业主体诚信经营秩序,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我局权责清单和职责,将行使的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统一进行归集公示,对农牧业管理领域中涉及和所有的管理相对人(包括: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条 农牧业管理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管理相对人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 农牧业管理信用等级评定根据量化分级、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市直其他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局各单位(部门)上报的失信行为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切实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失信行为信息提供部门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失信行为,是指市农牧局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农牧业执法监督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管理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的服务。信用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

第八条 信用等级的认定

(一)A级信用优良行为件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产品生产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守信“红名单”:

1.生产经营者连续2年内无违法行为,且信用记录良好的,或被选树为诚信典型的;

2.因诚实守信获得国家、自治区、市级荣誉称号的;

3.被自治区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评定为行业信用AAA级(含)以上或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信用优良的情形。

(二)B级一般失信行为应当具备条件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一年内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累计次数2次(不含)以内的。

2.一年内发生行政处罚案件2次(不含)以内,且罚没款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3.一年内违反行政许可、承诺书2次(不含)以内的;

(三)C级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被认定为失信“黑名单”:
(一)农资生产经营单位

1.未取得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件违法生产经营农资产品的;

2.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

3.生产经营假劣(或不符合产品标准、使用违禁物质生产)农资,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货值金额较大,单位在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个人在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或者1年内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

4.被吊销农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资质文件的;

5.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的证据资料,以及拒绝行政处罚、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6.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二)农产品生产单位

1.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屠宰、初加工、收购贮藏、运输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或非法添加其他禁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检出违禁农(兽)药一批次以上的;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1年内连续两次及以上超标不合格的;

4.收购、屠宰、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水产品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5.屠宰、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及其制品的;

6.生产经营或屠宰的产品引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7.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同时包括多个不同种类和幅度的,以最重的种类和幅度确定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

第十条 同一处理决定中包含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确定其失信严重程度。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级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文表彰;

(二)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执法检查外,免于日常巡查查检。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四)地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资格认定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在随机抽查中列为检查对象。

(二)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法加强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1.引导管理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2.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管理。

3.从严审核行政许可项目。

4.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5.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二)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1.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2.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局各相关科室对一般失信行为,应当采取口头提醒或书面提醒方式告知当事人;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应当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或诚信约谈等方式告知当事人。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的,应当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当事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采取约谈方式的,对社会法人,应当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对自然人应当约谈其本人。约谈内容包括指出失信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应当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的对象、时间、方式及内容。

第十五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与监督渠道和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管理相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六条 管理相对人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后期经过认定进行撤销,或进行信用修复的,将根据办理结果,更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息。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