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食品监督检查办事指南 |
权利名称 | 是否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违法违规行为 |
权利类别 | 行政强制措施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责任事项 | 1.审查主体责任:是否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违法违规行为;2.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采取强制执行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整改情况。 5.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
检查结果 | 未发现辖区内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违法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