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1050116160977/202512-00036 |
组配分类: | 办理结果 |
| 发布机构: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名称: | 杭永军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5-12-10 | 发布日期: | 2025-12-11 |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 标题 | 杭永军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 决定书文号 |
根农(渔业)罚 〔2025〕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永军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一、 没收渔获物:野生鲶鱼,重量2.4千克; 二、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
| 违法事实 | 杭永军于2025年11月19日在金河森工公司萨河施业区萨河大桥西侧三公里处用挂子(渔片网)和地笼捕获野生鲶鱼(2.4kg)。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渔业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从轻处罚档次"渔获物不足10千克的,并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 处罚机关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2月9日 |
| 处罚有效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