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1050116160977/202605-00001 |
组配分类: | 办理结果 |
| 发布机构: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名称: |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6-05-13 | 发布日期: | 2026-05-13 |
| 序号 |
*主管 部门 |
*检查事项名称 | *实施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承办 机构 |
*检查 对象 |
*检查 内容 |
检查 标准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上限 | 专项检查计划 | 备注 | 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注:1检查频次上限和全区专项检查计划,需要由自治区本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明确。 2.实施检查依据至少有一项 3.检查主体(实施层级):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乡镇级(可多选,英文半角逗号分割, 如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 4.序号英文数字、主管部门最多500、检查事项名称最多500、法律最多2000、行政法规最多2000、部门规章最多2000、地方性法规最多2000、政府规章最多2000、承办机构最多500、检查对象最多500、检查内容最多500、检查标准最多500、检查方式最多500、检查频次上限最多500、专项检查计划最多500、备注最多255、填报人最多50、联系电话最多30 5.每次最多导入500条 6.'*'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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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门 规章 |
地方性法规 |
政府 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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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自治区水利厅 | 对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水利部令第31号公布,2017年第二次修正)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水工程建设单位 |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等级(别)和标准是否符合批复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2.水工程建设是否影响其他水工程,存在影响的是否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
| 2 | 自治区水利厅 | 对水土保持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生产建设单位 |
1.跟踪检查。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依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开展核查,重点核查验收材料、验收程序、措施落实和防治效果等内容。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
| 3 | 自治区水利厅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水利工程质量监测单位 |
1.检测单位和从业人员资质; 2.质量监测行为 |
现场检查 | |||||||||||
| 4 | 自治区水利厅 | 对违反《水法》行为以及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修订) 《地下水管理条例》 《节约用水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2020年修正) |
《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2018年修正)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取用水户 | 检查取用水户是否存在无证取水、超许可、超计划、改变取水用途等违规取用水行为,是否按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以及计量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建立取用水台账。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
| 5 | 自治区水利厅 | 对水利工程参建单位资格资质、质量体系、质量工作和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水利部令第52号发布)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2019年第三次修正)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水利建设项目 | 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质量行为、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立工程实体质量情况、水利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执行情况。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
| 6 | 自治区水利厅 | 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第一次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第三次修订)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水利 (水保 )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 2.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
| 7 | 自治区水利厅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第四次修订)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2017年修正)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业主及施工单位 | 是否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建设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
| 8 | 自治区水利厅 |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订)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5年第26号 2019修正)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建设情况,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与管理情况、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情况等。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
| 9 | 自治区水利厅 | 对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
《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
大坝、堤防运行检查、防汛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
| 10 | 自治区农牧厅 |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 |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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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肥料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 | ||||||||||||
| 12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生物标识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 |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 |||||||||||
| 13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农药的监督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农业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试验单位资质条件变化情况;(二)重要试验设备、设施情况;(三)试验地点、试验项目等备案信息是否相符;(四)试验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五)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六)其他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者影响登记试验质量的情况。发现试验过程存在难以控制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责令停止试验或者终止试验,并及时报告农业部。发现试验单位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改进或者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农业部撤销其试验单位证书。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对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 |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
| 14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农业机械安全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2.【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1号)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 第2号)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发布)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检验。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 未实行登记管理的农牧业动力机械由旗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对其安全使用和安全运行技术状态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牧业机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第四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农牧业机械的操作和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农牧业机械作业安全检查,纠正违法行为。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农业机械安全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单位 |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 |||||||||
| 15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兽药行业的监督管理 |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对兽药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 兽药行业的监督管理 | ||||||||||||
| 16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生猪屠宰单位 |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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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的监督 | 对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 ||||||||||||
| 18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 |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监督 | ||||||||||||
| 19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监督检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 2009年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 )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检测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检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单位 | (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 ||||||||||
| 20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监测、检查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对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监测、检查 | 对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检查 | ||||||||||||
| 21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对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单位 | 对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 ||||||||||||
| 22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农产品的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者、销售日期和药品施用范围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技术,普及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第三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及时通报和共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并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对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 对农产品的监督抽查 | ||||||||||||
| 23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检查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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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绿色食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检查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对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 对绿色食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检查 | ||||||||||||
| 25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管理、服务与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生产经营和推广,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未经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程序,禁止生产、加工、销售转基因种子。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转基因农作物种子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对种子的生产、经营单位 |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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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自治区农牧厅 | 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 | 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
| 27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建立由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应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野生动物保护犯罪案件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 (二)对野生动物进行检验、检测、抽样取证; (三)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五条 取得特许捕捉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捉,防止误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捕捉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捕捉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查验。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取得特许捕捉证的单位 |
(一)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 (二)对野生动物进行检验、检测、抽样取证; (三)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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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进行渔业生产、水产养殖、渔业执法的安全监督、执法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本)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 第三款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自治区渔业水域按照行政区划由所属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与外省、自治区共有的渔业水域,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省、自治区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国有农牧场的渔业水域由农牧场经营,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区渔业工作。盟、设区的市和有万亩 以上开发利用渔业水域的旗县(市、区)设相应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不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的旗县(市、区)配备专职渔政检查人员。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等,依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持证执行公务。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对进行渔业生产、水产养殖的单位 | 对进行渔业生产、水产养殖、渔业执法的安全监督、执法监督检查 | |||||||||||
| 29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自治区对江河、湖泊、水库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的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对进行渔业生产、水产养殖的单位 | 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
| 30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第五十八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对动物养殖合作社等单位 | 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
| 31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批准进口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进口兽药纳入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加强对进口兽药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对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兽药机构 | 对批准进口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 | |||||||||||
| 32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国(境)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的检疫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 对国(境)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的检疫检查 | ||||||||||||
| 33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单位 |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检查 | ||||||||||||
| 34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建立由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应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野生动物保护犯罪案件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对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
| 35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水产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的行政检查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 年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对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单位 | 对水产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的行政检查 | ||||||||||||
| 36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水产品药物残留的行政检查 |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农业部令第31号)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对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 对水产品药物残留的行政检查 | ||||||||||||
| 37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养殖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对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单位 | 对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养殖行为的行政检查 | ||||||||||||
| 38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的监督检查 |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2020公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农用薄膜残留监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农用薄膜残留监测。 |
废旧农用薄膜,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条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作为农用薄膜使用。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1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等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用薄膜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使用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六条 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应当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农用薄膜的重量、体积、杂质、交膜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回收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七条 申请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回收网点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与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签订回收责任书,经验收达到责任书约定标准的,享受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财政补贴。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伪造台账、虚报数量等方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机械化回收,对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用地、用水、用电、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先进适用的地膜回收机具按照程序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推进机械化回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膜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非全生物降解废旧地膜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膜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伪造台账、虚报数量等方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追回财政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对农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 对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的监督检查 | |||||||||||
| 39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种苗繁育基地、试验推广材料等的产地检疫监督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分)》第十八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第十九条: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对种苗繁育基地、试验推广单位 | 对种苗繁育基地、试验推广材料等的产地检疫监督 | ||||||||||||
| 40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2017修订)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令2022年第4号)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境内跨区域调运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植物产品、水产苗种等检疫监管,防止外来入侵物种扩散传播。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 |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 ||||||||||||
| 41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监督检查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 年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 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对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单位 | 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监督检查 | ||||||||||||
| 42 | 自治区农牧厅 | 对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9修订)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旗县级 | UedBet体育农牧水利科技局 | 对渔业船舶使用的单位 | 对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