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100MB17299874/202607-00003 |
组配分类: | 环境保护领域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UedBet体育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名称: | 关于UedBet体育大林公共事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得耳布尔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6-07-07 | 发布日期: | 2026-07-07 |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环罚〔2026〕0603号
当事人名称:UedBet体育大林公共事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得耳布尔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5MAERNHM415
地址:UedBet体育得尔布尔镇团结路爱国街
我局于2026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取内蒙古泽铭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为该公司中心锅炉房出具的2026年第一季度自行监测报告,2026年3月10日8时11分-8时41分、14时13分-14时43分时段内分别进行格林曼黑度观察,根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及锅炉运行台帐显示,2026年3月10日7时00分-9时50分、2026年3月10日13时20分-16时20分锅炉运行状态标记为焖炉状态,其采样时段内锅炉均处于非正常运行工况。该行为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第一季度自行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编号:ZM260101065E-1)。证明该监测报告的检测因子及监测时间。
2.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截图及锅炉运行台帐。证明该监测报告监测期间,锅炉处于非正常运行工况。
3.《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50785MAERNHM4150001V,发证日期:2025年12月22日)由UedBet体育大林公共事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得耳布尔分公司出具,证明该企业自行监测的因子及监测频次。
4.《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过程合法性及违法事实客观存在。
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确认违法主体适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经营等活动中污染物、温室气体等的排放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我局于 2026 年6月22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呼环罚告字〔2026〕0600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自 2026 年 6月30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五条(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的程度;(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发生地点以及危害的具体对象;及第五条之规定。拟定对该企业处罚7万元。考虑该企业没有专业的环保技术人员,由总公司与呼伦贝尔坤昱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签订合同,约定该公司负责总公司及四家分公司相关环保工作,各分公司的自行监测事项均由呼伦贝尔坤昱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给内蒙古泽铭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检测工作,分公司并未与其签订自行检测委托合同。内蒙古泽铭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入场进行监测时也未告知该分公司,三方公司在完成检测后自行离场,未向分公司汇报,也未同分公司签订检测任务派遣单。上述情况企业无主观过错,所有检测环节均无参与行为。且发现问题后,企业积极整改,建立健全环保监测数据管理制度。且检测因子为格林曼黑度、汞及其化合物,不属于排污许可证内规定的需要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进行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同时该公司属于民生企业,负责得耳布尔镇辖区内供暖、供水、物业和市政环卫等职能的情况。符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八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依法从轻处罚情形,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拟定的处罚金额(7万元)的基础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金额(20万元)的20%,即(7万元—20万元×20%=3万元)。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UedBet体育分局领取《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