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2105329005800W/202607-00040 |
组配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发布机构: | UedBet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名称: | 关于规范肉干类产品经营活动的提醒告诫书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6-07-10 | 发布日期: | 2026-07-10 |
全市各食品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肉干类产品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销售假劣肉干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资质与信息公示
1.证照上墙: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并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注意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不得超范围经营;
2.健康证明: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上岗,禁止冒用他人健康合格证明。
二、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原料来源可溯
经营者采购肉干时,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凭证等证明材料。
三、规范标签标识,严禁虚假宣传与掺杂使假
1.预包装肉干:标签必须真实、准确,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地址等信息。不得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不得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2. 散装肉干:必须在容器或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明肉干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规范散装肉干类产品标识信息、标签位置。建议在散装包装上标注或加贴肉类具体名称,如:牛肉干、猪肉干、鸭肉干等。
3.不同品类的肉干应当分区摆放、分开售卖,严禁混放混售;
4. 禁止“挂羊头卖狗肉”: 严禁以猪肉、鸭肉、马肉等冒充牛肉、羊肉销售,严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纯肉”或“牛肉干”销售,严禁利用旅游消费心理销售假冒伪劣肉干,产品包装的图片、文字须与内容物一致,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规范经营行为,严控销售过程
1.明码标价:所有肉干产品必须明码标价,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模糊标价、哄抬物价或缺斤短两;
2.散装销售防护:销售散装肉干应配备防尘、防蝇、防鼠等隔离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称重/拿取,以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接触,避免交叉污染;
3.贮存条件: 严格按照产品标注的贮存要求存放肉干;
4.临近保质期管理:应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提示,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设立不合格品(变质、包装破损、过期)暂存区,并留存不合格品的销毁/处置记录,退货肉干产品应有专门退货记录(需能证明未回流市场)。
五、法律责任
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主体应迅速自查整改,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根本遵循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相关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或存在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将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肉干类产品质量和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肉干销售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请保存好相关凭证并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