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edBet体育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公报 > 2017年第3期 > 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UedBet体育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2-15
发布文号: 根政字〔2017〕64号 关键词: 通,告
信息来源: UedBet体育人民政府 主题导航:
信息名称: UedBet体育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内容概述:

UedBet体育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2-15 09:49 来源:UedBet体育人民政府 浏览:3222次
【字体大小:

为深入推进城市环境集中整治工作,打造生态宜居、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维护消防通道畅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部分条款内容通告如下。望广大市民切实遵守,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整改完毕,维护良好的法治氛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市政设施、树木以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

(二)在道路两侧建(构)筑物门前、窗外、墙外、阳台、屋顶,安装、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物品;

(三)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地)散发商业广告;

(五)损害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地)花草、树木和绿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

三、《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户外广告、牌匾标识、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设置,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

(二)牌匾标识应当按照规范标准制作、书写、悬挂;

(三)安装牢固并保持完好整洁,无闲置、无破损、无污迹和褪色;

(四)使用低碳、环保、节能材料;

(五)不存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安全驾驶的隐患;

(六)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保持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

(七)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定。

四、《条例》第三章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玻璃瓶或者其他废弃物;

(二)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在露天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乱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职权,除有特别规定外,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六、《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玻璃瓶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二)乱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三)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的;

(四)在露天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五)携带犬类等宠物进入办公场所、教育场所、医疗场所、商业经营场所、文体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场所、宗教场所、候车(机)场所等公共区域的;

(六)携带犬类等宠物外出未束牵引绳(链)或者对犬类等宠物产生的粪便未及时予以清除的;

(七)从高空、建筑物向外抛洒物品的;

(八)向道路、雨水管道、绿化带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九)在城市水域内清洗物品,倾倒生活废水、生活垃圾的;

(十)在经营活动中外洒和随意处置废水、废液、废油和污泥的;

(十一)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制造噪音招揽顾客的。

七、《条例》第五章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城市道路两侧行道树及绿化隔离带内树木和花草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作业单位未及时清除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道路两侧、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周边等公共场所(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的;

(二)在店外经营、作业以及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的;

(三)在道路两侧建(构)筑物门前、窗外、墙外、阳台、屋顶,安装、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

(四)在道路两侧各种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围墙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

(五)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饲养或者在道路两侧售卖、存放猪、羊、牛、兔、鸡、鸭、鹅、食用鸽等禽畜的;

(六)破坏、占用公共绿地的;

(七)九座以上客车及中大型货运机动车碾压步道板的。

九、《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广告牌、宣传牌、标识牌、门店招牌、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牌)、画廊等户外广告的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树木、建(构)筑物、市政设施以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的,责令清除,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地)散发商业广告的,对实施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对喷涂、刻画、张贴、散发商业广告的通讯工具号码经取证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限期接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逾期拒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企业暂停该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履行处理决定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企业恢复该号码的使用。

十一、《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清理或者改正;逾期不清理或者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店外、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场所(地)露天烧烤食品的;

(二)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乱堆乱放、焚烧废旧物品,污染环境的。

十二、《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

(一)破坏或者擅自占用、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三)从事餐饮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广告喷绘等经营项目,未采取异味、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措施,影响周边环境的;

(四)将工业、医疗、屠宰、生物制品等产生的垃圾、动物尸体、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

违反第一项规定,属于经营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处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近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整治力度。《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其他内容和法律责任规定可在根河政务网站查询。

特此通告。

信息来源:UedBet体育政府公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