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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UedBet体育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2-13
发布文号: 根政办发〔2018〕1号 关键词: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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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UedBet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UedBet体育2017年度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UedBet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UedBet体育2017年度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13 10:32 来源:UedBet体育人民政府 浏览:388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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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UedBet体育2017年度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UedBet体育2017年度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一、考核内容

2017年度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内容,继续按照《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粮食安全旗市区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呼政办字〔2016〕250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字〔2016〕251号)确定的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等7个方面进行设置考核目标任务(见附件)。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调整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具体名单见附件)

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市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对各相关单位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情况的年度考核工作。

(二)成立考核工作组。(具体名单见附件)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目标任务单位为成员的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发改(粮食)局粮贸办,联系电话:5222250。

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落实考核工作组确定的各项考核工作任务;

2)组织制定考核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年度考核工作;

3)起草拟上报我市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自查报告;

4)建立健全考核工作相关制度和资料档案。

三、工作机制

(一)考核工作组会议机制。考核工作组通过全体会议履行决策职能,全体会议由考核工作组组长主持召开,考核工作组全体成员,以及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成员参加。全体会议根据考核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办公室成员联络机制。考核工作组成员负责本部门与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的日常沟通协调,落实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安排的各项考核任务,各责任单位确定一名副职人员为联络员,负责与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的工作协调、意见反馈,落实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安排的各项工作。

(三)与市局对口协调机制。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对口市局的工作协调,及时了解考核进展情况,做好沟通解释、反映诉求,抓好薄弱环节的整改。

四、考核步骤

(一)考核自评。相关单位根据2017年度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要求,对考核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自查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于2018年1月10日前报市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综合考核评定。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各责任单位的书面总结、部门自评分及自查报告,对照市年度考核工作通知要求,对我市各责任单位的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定打分,拟定我市自评报告,经考核工作组审议,报送市政府同意后,于2018年1月20日前,报送呼伦贝尔市考核工作组。

五、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负起呼伦贝尔市对我市考核的责任,认真研究各项考核目标和评分标准,分析存在的问题,查找差距,补齐短板,抓好问题整改。配合单位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确保全面完成考核任务。

附件:1.UedBet体育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UedBet体育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成员名单

3.2017年度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呼伦贝尔市)

附件1

UedBet体育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成立UedBet体育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胡兆民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贾德春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李晓峰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伟光 市发改(粮食)局局长

员:乔会丽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秦余朝 市编办主任

禹贵文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黄少彬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孟繁立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宋建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局长

李家胜 市环保局局长

徐海涛 市交通运输局

高铁成 市农牧水利局局长

王守柱 市审计局局长

李仲华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陈文慧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顾艳芬 市统计局局长

殷丽新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若峰 市国税局局长

纪庆国 市供销社理事会主任

孙海滨 市气象局局长

韩铁庄 农业发展银行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粮食)局,办公室主任:刘伟光(兼)。

附件2

UedBet体育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成员名单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成立UedBet体育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胡兆民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贾德春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员:刘伟光 市发改(粮食)局局长

秦余朝 市编办主任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家胜 市环保局局长

高铁成 市农牧水利局局长

李仲华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顾艳芬 市统计局局长

殷丽新 市财政局副局长

韩铁庄 农业发展银行行长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粮食)局,办公室主任:刘伟光(兼)。


附件3
2017年度粮食安全旗市区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呼伦贝尔市)
考核项目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分值(100) 评分标准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单位)
产区 非产区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
(32分,24分)
(一)保护耕地(12分,9分) 1、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5分,4分) (1)圆满完成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保护责任落实 5.0 4.0 依据土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达标的产区得5.0分,非产区得4.0分,有一项未达标的产区得2.5分,非产区得2.0分,两项未达标的不得分。 国土资源局 农牧业局
2、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4分,3分) (2)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 2.0 1.5 (1)按计划组织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规划或方案的,产区得1.0分,非产区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面积比上一年有增加的,得0.8分;在此基础上,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面积增加10%以上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农牧业局 国土资源局
(3)健全耕地质量调查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 2.0 1.5 (1)建立耕地质量监测网络的,产区得1.3分,非产区得0.8分;在此基础上,耕地质量监测网点比上一年有增加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2)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报告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耕地质量等级情况(3分,2分) (4)提升耕地质量等级(别) 3.0 2.0 耕地质量等级(别)与上一年持平的,产区得2.7分,非产区得1.8分;等级(别)提高的,产区得3分,非产区得2分;等级(别)降低的,每降低0.1个等级,在产区2.7分、非产区1.8分基础上扣分,产区扣0.9分,非产区扣0.6分,扣完为止。 农牧业局
国土资源局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0分,15分) 4、粮食生产科技水平(4分,2分) (5)主要粮食作物主推技术到位率和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 4.0 2.0 (1)旗市区政府或农业部门发布推荐当地主要粮食作物主推技术文件的产区得0.3分,非产区得0.2分;下发各主要粮食作物主推技术指导方案的产区得0.3分,非产区得0.1分;提供技术培训图片或相关资料的产区得0.2分,非产区得0.1分;在相关农业项目中体现应用各项主推技术并产生效益的产区得0.2分,非产区得0.1分;否则不得分。
(2)主要粮食作物主推技术到位率达到95%的产区得2分,非产区得1分;每减少2个百分点扣0.5分。低于85%的不得分。
(3)粮食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在2016年基础上增加1个百分点以上(含1个百分点)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0.5分;与2016年持平的,产区得0.5分,非产区得0.3分;未达到2016年水平的不得分。
农牧业局
5、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4分,4分) (6)粮食种植面积 2.0 2.0 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前5年平均水平以上的,得2分;低于前5年平均水平,每减少1个百分点(小数点四舍五入),产区扣0.5分,非产区扣0.1分,扣完为止;低于前5年最低水平的不得分(未使用法定统计数据的不得分;符合国家规划要求的政策性调减,以及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不扣分)。 农牧业局   国家统计局呼伦贝尔调查队 统计局
(7)粮食总产量 2.0 2.0 粮食产量稳定在前5年平均水平以上的,得2分;低于前5年平均水平,每减少1个百分点(小数点四舍五入),产区扣0.5分,非产区扣0.1分,扣完为止;低于前5年最低水平的不得分(未使用法定统计数据的不得分;符合国家规划要求的政策性调减,以及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不扣分)。
6、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建设和育制种建设(3分,1分) (8)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建设和育制种建设 3.0 1.0 (1)产区:除上级财政资金外,安排旗市区财政资金支持粮食核心产区建设的,得2分;非产区:旗市区财政安排扶持粮食生产资金,得1分。
(2)育制种建设:制定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或种业科研成果权益改革等加快现代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纳入政府重点事项督导考核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当年查出的种子案件能够及时处理,没有形成严重影响的得0.5分,案件处理不及时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得分。非产区不考核此项。
农牧业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国土资源局
水利局
7、高标准农田建设(5分,4分) (9)圆满完成自治区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5.0 4.0 根据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农牧业厅共同形成的《2017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工作方案》确定的评分标准执行。 国土资源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水利局
农牧业局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
(32分,24分)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0分,15分) 8、新增节水灌溉面积(4分,4分) (10)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1.0 1.0 (1)动员部署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主体,创新管护机制,得0.2分,否则不得分。
(3)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奖惩约束激励机制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水利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国土资源局
农牧业局
(11)持续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 1.0 1.0 (1)出台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政策,保持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稳定的,得0.6分,否则不得分。
(2)足额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经费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12)加快推进农业节水重大工程等农田水利建设 1.0 1.0 (1)重大农业节水工程项目完成当年中央投资计划90%以上、其它农业节水工程项目完成当年中央投资计划80%以上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稳定或增加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
(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考核目标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4)完成年度节水灌溉面积任务,得0.2分,否则不得分。
(13)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1.0 1.0 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执行。
二、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13.5分,3分) (三)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5.5分,1分) 9、落实粮食补贴政策(3分,0分) (14)严格执行国家粮食相关补贴政策,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 2.0 0 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补贴的,得2分,出现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2分。非产区不考核此项。 财政局 农牧业局
(15)出台粮食相关补贴发放制度办法 1.0 0 旗市区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台粮食相关补贴发放制度办法,得1分,否则不得分。非产区不考核此项。
10、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2.5分,1分) (16)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粮食类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数量 1.5 0.7 本年度旗市区财政安排专项扶持资金扶持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0.5分;资金及扶持主体数量有增量的,产区得0.5分,非产区得0.2分 农牧业局 财政局
(17)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程度考核 1.0 0.3 按照《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试行)》所列指标内容进行全面考核。完成年度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任务、培育对象满意度超过80%、达到当年发展指标的,产区有一项未完成的扣0.3分,非产区扣0.1分。
(四)抓好粮食收购(8分,2分) 11、执行收购政策,安排收购网点(5分,2分) (18)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守住不发生农民“卖粮难”的粮食收购底线 5.0 2.0 (1)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国家和地方粮食收购和质价政策,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入市收购的,未出现农民“卖粮难”的,产区得3分,非产区得1.5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产区2分,非产区1分。
(2)了解掌握本旗市区粮食外运数量,及时报送粮食外运情况,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0.2分,否则不得分。
(3)对违反质价政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欺行霸市、收“转圈粮”“人情粮”等扰乱收购秩序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0.3分,否则不得分。未发现以上违规行为的自然得分。
粮食局 发展改革委
12、组织落实收购资金(3分,0分) (19)组织落实收购资金 3.0 0.0 (1)主动协调农发行及商业银行等辖区内金融机构,通过保证、抵质押担保,有条件地区建立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措市场化收购资金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收购资金支付及时,未出现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对给售粮农民“打白条”问题不及时解决导致群体性上访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1分。非产区不考核此项。
粮食局 农发行呼伦贝尔市分行
三、加强粮食仓储能力和物流体系建设,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2分,18分) (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6分,8分) 13、仓储物流设施和批发市场建设(3分,0分) (20)优化粮食仓储和物流体系建设 3.0 1.0 加强三年滚动重大项目库粮食仓储和物流项目入库及更新,按期报送中央预算内项目建设进度等资料,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产区得3分,非产区得1分,否则按完成项目个数比例计算得分。在检查中发现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资金管理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现一起扣产区0.5分,非产区0.2分,本项赋分扣完为止。 发展改革委
粮食局
14、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2分,6分) (21)推进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粮食流通节粮减损 2.0 6.0 (1)本年度有国家和自治区支持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的旗市:根据自治区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具体方案,并按照方案进度安排推进项目建设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发现项目质量安全事故或资金管理违法违规问题的,不得分;无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的其他旗市:推进粮食四散化运输、优质粮食分仓储存、绿色仓储及粮油适度加工等粮食流通各环节节粮减损工作有具体措施,有明显成效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等有具体措施的,产区得0.5分,非产区得2.5分,否则不得分。
(3)开展粮食科技周宣传活动有具体措施的,产区得0.5分,非产区得2.5分,否则不得分。
财政局
粮食局
15、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1分,2分)
(22)贯彻实施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满足粮油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 1.0 2.0 (1)建立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管理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的;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国粮网直报及时、数据准确。产区得0.6分,非产区的1.2分,否则不得分。
(2)未出现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以及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或其他保护不力等情况的,产区得0.4分,非产区得0.8分,否则不得分。
粮食局
(六)管好地方粮食储备(6分,10分) 16、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安全;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创新地方粮食储备经营管理机制(6分,10分) (23)落实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加强日常管理 6.0 9.0 (1)按照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储备粮巡查制度》规定,配合市粮食局做好地储粮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每年至少开展4次辖区内地方储备粮油安全全面巡查工作,产区得4分,非产区得6分,没完成不得分。
(2)督导辖区内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严格执行地储粮轮换文件规定,按时完成轮换工作,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2分,没完成不得分。
(3)地方储备粮油统计国粮网直报及时、数据准确,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1分,否则不得分。
粮食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
(17.5分,30分)
(七)保障粮食市场供应(6.5分,15分) 17、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保障军粮供应(6.5分,15分) (24)健全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粮食应急供应体系,守住粮食供应底线 3.0 10.0 (1)合理组织调度粮源,不出现脱销断档,不出现区域性粮食市场剧烈波动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3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产区1分,非产区3分。
(2)对粮油市场体系建设有实际投入或政策支持的,产区得0.4分,非产区得1.5分,否则不得分。
(3)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通知》(国粮调〔2013〕115号)要求建立应急网络的,产区得0.4分,非产区得1.5分,否则不得分。
(4)出台粮食供应应急预案,三年内组织过旗市区级培训和演练的,产区得0.4分,非产区得1.5分,否则不得分。
(5)出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年内组织过培训和演练的,产区得0.4分,非产区得1.5分,否则不得分。
(6)引导和推进“放心粮油”建设或管理有具体措施的,产区得0.4分,非产区得1分,否则不得分。
粮食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25)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 2.0 0.0 (1)引导企业积极开展粮食购销贸易、库场租赁并购以及代收、代储、代销等多种形式合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有效组织产销协作洽谈、积极开展产销合作,扎实跟踪落实洽谈成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非产区不考核此项。
粮食局
(26)完成军粮供应任务 1.5 5.0 (1)及时对接部队,按时完成军粮供应任务,部队未反映军粮供应存在问题的,产区得0.5,非产区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能严格执行军粮供应统筹办法,确保军粮质量的,产区得0.5,非产区得1.5分,否则不得分。
(3)能够按时完成“危仓老库”(军粮专项)维修改造任务的,产区得0.5,非产区得2分,否则不得分。
(4)出现非正常断供、漏供,不合格军粮供应部队,套取军粮差价补贴款等问题的,以上3项均不得分;造成不良后果的,倒扣产区1.5分,非产区5分。
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
(17.5分,30分)
(八)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7分,9分) 18、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7分,9分) (27)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制度体系 3.0 3.0 建立双随机“一单、两库、一细则”,得2分,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得1分,否则不得分。 粮食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市场监管局
(28)依法履职,加强粮食销售出库的监督检查,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1.0 2.0 (1)落实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开展专项检查,有效治理“库存消化”问题的,产区得0.5分,非产区得1分,否则不得分。
(2)畅通粮食销售出库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的,产区得0.3分,非产区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及时查处通报违反国家粮食销售政策案件的,产区得0.2分,非产区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9)国家政策性粮油库存数量、质量等方面无重大隐患,突出抓好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两个重点” 3.0 4.0 (1)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扎实开展粮食库存委托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期整改到位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2分,否则不得分。
(2)严格按照呼伦贝尔市部署要求,较好完成“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治理、严执法集中行动”各个阶段任务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3)开展统计制度专项检查,取得明显效果的,得0.5分,
(4)辖区内粮食企业出现重特大粮油储存事故和政策性粮食出库难等问题(中央储备粮除外),以及重特大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倒扣产区3分,非产区4分。
(九)加强粮情监测预警(4分,6分) 19、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4分,6分) (30)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市场监测科学有效,信息发布及时 4.0 6.0 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内粮办发〔2017〕48号)要求结合日常工作折算打分,满分产区4分,非产区6分。
粮食局 统计局
五、深化粮食企业改革,增强企业发展动力,推动粮食产业升级,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健康发展(10分,10分) (十)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5分,5分) 20、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5分,5分) (31)培育骨干国有粮食企业,加快转换经营机制;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企业,增强粮食市场化经营能力。 5.0 5.0 (1)建立健全“一县一企、一企多点”一体化网络,确保一个旗县(市、区)至少有1个资产、财务、信用状况较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得1分;培育跨区域集团化国有粮食企业有成效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对加快转换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有安排部署的,得0.5分;有成效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对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企业有安排部署的,得0.5分;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试点的,得0.5分;取得成效的,得0.5分;培育跨区域、多元化、规模化的粮食产业化经营企业有成效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粮食局 财政局
(十一)推动粮食产业发展(5分,5分) 21、发展区域特色粮油品种产业;促进粮油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5分,5分) (32)充分发挥粮食加工转化引擎作用,培育“产购储加销”一体化全产业链模式,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5.0 5.0 (1)品牌创建有部署、有措施、有资金支持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在培育壮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创新产业发展模式等方面有具体措施和提供资金支持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3)充分发挥粮食加工企业带动作用,培育“产购储加销”一体化粮食产业经济新模式,有具体措施的,得0.5分,有典型经验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六、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7分,7分) (十二)加强源头治理(2分,2分) 22、耕地土壤污染防治(1分,1分) (33)上报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 1.0 1.0 制定土壤监测方案,配合完成国控点监测任务的,得1分。 环保局   农牧业局 国土资源局
23、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1分,1分) (34)耕地土壤污染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1.0 1.0 制定本旗市区的年度工作方案的得0.5分;完成监测点位布设和监测点位土样、农产品样品采集工作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农牧业局 环保局
(十三)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5分,5分) 24、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2分,2分) (35)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强超标粮食管控,守住粮食质量的底线 2.0 2.0 (1)出台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出台有关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具体措施、办法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有关部门监测抽检或其他途径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的,倒扣2分。
粮食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
农牧业局
市场监管局           食药监局
六、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7分,7分) (十三)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5分,5分) 25、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3分,3分) (36)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 3.0 3.0 (1)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协助或委托粮油质检中心完成对辖区内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军供粮食质量监测、“放心粮油”质量监测的,得1.5分。
粮食局 财政局
七、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
(8分,8分)
(十四)落实工作责任(8分,8分) 26、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8分,8分) (37)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 6.0 6.0 (1)旗市区长主持研究粮食安全工作的,得1分;对粮食安全工作进行专题调研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将粮食安全工作写入旗市区政府工作报告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任务,并将行政经费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落实农业、粮食监管职责、监管力量、监管经费、执法装备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2分。
(4)按要求及时报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信息等资料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粮食局
农牧业局
编办
财政局等
(38)强化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完善与职能相适应的体制机制 2.0 2.0 旗市区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职责的部门要设有负责粮食业务的科(股)室,工作力量能够满足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需要的(专兼职人员:产区不低于3人,非产区不低于2人),得2分,否则不得分。因工作力量不足,严重影响履行职能职责的倒扣2分。 粮食局     编  办
注:根据粮食产量,我市粮食产区为:莫旗、阿荣旗、扎兰屯市、鄂伦春旗、牙克石市、额尔古纳市,其余旗市区为粮食非产区。

信息来源:UedBet体育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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