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05011615166F/202410-00067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UedBet体育政办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根政字〔2024〕100号 |
成文日期: | 2024-10-24 | 发布日期: | 2024-10-25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各部门,驻市各有关企业:
2024年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暨林长制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UedBet体育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UedBet体育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2024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UedBet体育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
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UedBet体育总书记关于黑土耕地保护工作重要论述,落实最严格的黑土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和利用好珍贵的黑土地资源,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建设占用(含生产作业沉陷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是指对建设项目拟占用的黑土耕地,通过机械或其他人工措施,将适合耕种的表土层或腐殖质层土壤挖掘剥离出来,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城市绿化等。
第三条 在UedBet体育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方案。
第四条 建设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应剥尽剥、应用尽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各部门联动协调监管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指定专门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黑土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职责履行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工作的开展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用地单位开展建设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工作,履行好黑土耕地保护职责。
农牧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开展黑土耕地土壤质量调查、指导剥离利用耕作层土壤表土剥离方案编制、审查、验收等工作。对黑土耕地耕作层剥离后的土壤达不到耕种要求的进行改良培肥工作。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参与开展黑土耕地土壤质量调查,参与黑土耕地表土剥离验收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承担的建设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工作相关经费保障等工作。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黑土耕地表土剥离相关工作。
第二章剥离范围
第六条 农用地转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占用的黑土耕地、临时用地占用的黑土耕地、设施农业用地涉及破坏耕作层的,在项目建设占用前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第七条 黑土耕地耕作层剥离后的土壤质量应满足耕种要求,达不到耕种要求的进行改良培肥。
第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的黑土耕地的,可不纳入剥离工作范围。
第九条 被严重污染不适宜耕种的可不纳入剥离工作范围。
第十条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黑土耕地,黑土耕地耕作层已破坏无法再耕种的情况下,依法查处后可不进行表土剥离。在不破坏黑土耕地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的前提下,建设占用黑土耕地进行自然利用的,可不纳入剥离范围。
第十一条 对违法违规非法占用或破坏黑土耕地的,要严肃查处、消除违法状态,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方案编制
第十二条 建设占用黑土耕地在申请用地前,应编制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城镇批次建设用地占用黑土耕地的,由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表土剥离实施方案;单独选址项目和临时用地占用黑土耕地的,由用地单位组织编制表土剥离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可与土地复垦方案一并编制。设施农业用地占用黑土耕地的,可不编制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由项目用地单位(个人)直接实施剥离,明确位置和数量,集中存放,采取必要的管护措施,以用于后期复垦,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巡查及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 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土壤调查评价、表土剥离、表土存储保育、表土运输、剥离表土验收、投资估算、实施计划、保障措施、附件材料等。
第十六条 用地单位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涉及表土剥离的,要在用地申请文件中说明表土剥离方案编制情况或编制工作安排。
第四章剥离及存放标准
第十七条 城镇批次用地占用黑土耕地的,应在供地前实施表土剥离;单独选址项目及其他需要剥离的项目,应在开工建设前按照剥离利用方案要求实施黑土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将剥离土壤存储在指定地点或直接输送到再利用场所。耕作层土壤剥离及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措施,防止土壤和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剥离的表土是指适合耕种的表土层土壤。表土剥离厚度一般应在20cm-40cm,土层较厚的区域经论证后可以扩大到60cm,具体剥离厚度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剥离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1048-2016)
第十九条 土壤储存点的选取应遵循就近存储、易于存放、设专人管理的原则,尽量利用废弃土地、闲置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土壤存储要采取必要的工程防护和保育措施,防止出现水土流失、土壤质量退化和安全隐患等。
第二十条 临时堆放点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应考虑运输方便、附近没有污染源、防止水土流失、成本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储存区的表土堆放高度应符合堆体稳定性设计要求,一般土堆高度不超过3.0m,土堆边坡角不大于50度;如单个堆放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储存区面积不足、机械条件能满足、土质比较粘重,可以适当增加堆放高度,但不能超过 5m。存储期限超过1年的,不能被利用的表土,应在农牧水利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水土保持和培肥熟化。
第二十一条 表土剥离应尽量与土壤回覆同步进行,减少对土壤结构及养分的破坏;不能同步时,再进行选择临时堆放场地。
第二十二条 应选择天气较好且土壤含水量合适时开展剥离工作;在实施剥离前,应仔细清理移除土层中或地表比较大的树根、石块、垃圾等异物,收集的表土应尽量不含垃圾杂物及较大的砾石。
第五章剥离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实施完毕后,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局与农牧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城镇批次用地占用黑土耕地的,可按用地项目分别申请验收;单独选址项目按区域分段实施占用黑土耕地的,可以分段申请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农牧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领域专家进行验收。专家组应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方可实施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申请建设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验收,应提交 验收申请、施工记录、监理检测记录、工程计量结算资料、剥离土壤运输存放管护资料、土壤使用记录资料、相关影像等资料。
第六章剥离土壤利用
第二十六条剥离土壤再利用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筹或指导实施。
第二十七条剥离的土壤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矿废弃地复耕、生态修复等项目,以及新开垦黑土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黑土耕地土壤改良等农业生产生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制定。